
近期,我省多家企业遇到新手段的国际诈骗,蒙受巨大损失,特此提醒我市各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注意风险防范。
该行骗手段如下:某国客商A企业向国内B企业订购某产品,下单预付30%货款。B企业如期生产完成发货,货物到港后,A让第三方C企业将尾款汇入企业,然后电话联系B企业,由B企业确认货款到账后,A企业将货物提走。此前,订购合同并未明确A、B企业与第三方账务来往情况。随后,C企业联系B企业表示款系汇错,要求退回。B企业认为该款项为A企业委托C企业支付的尾款,不予退回。C企业即将B企业告上法院,此类情况下,法院判定,B企业不仅应退回“尾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情况下,B企业可采取有效应对方式:在收到C企业汇入的尾款后,可通过邮件向A企业确认“时间、订单号、汇款人”等重要信息,得到邮件回复后,需再次用邮件、传真进行第二次确认,切勿以电话、QQ形式确认,待A企业回复确认后方可放货。在得到A企业确认的情况下,如C企业再次故技重施,B企业将获胜诉。
关于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认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电子邮件比传真件更有效,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采用,在世界各国已成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1985年第18届会议上,建议各国政府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则,以消除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障碍,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适当方法来评估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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