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解读: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新路径

上周,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58号公告[1],这是为了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性的重要举措。
公告明确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涉及佣金、经纪费等其他成交价格调整要素。
二、申报方式变革
以往由海关发起后续补税的方式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模式,即通过报关单以自报自缴形式完成申报。
三、具体申报方法
1. 已支付特许权费用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报关时,于“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按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缴纳税款。
2. 未支付特许权费用的货物:
需单独申报,填报内容包括:
- “商品名称”:原进口货物名称;
- “商品编码”:原进口货物编码;
- “法定数量”:填写“0.1”;
- “总价”: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毛重”与“净重”:均填写“1”。
四、注意事项
1.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将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需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3. 在“监管方式”栏目填写“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
4. 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征收税款。
五、滞纳金规定
情形一: 进口货物申报时未正确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期限从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
情形二: 货物申报无误但未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30日内申报,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滞纳金期限为规定申报期限最后一天至实际申报日期或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之间的天数。
六、公告核心要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其是否应税需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判定。
如企业对特许权费用是否应税存疑,可向所在关区申请价格预裁定。
来源:上海海关、海关发布
[1]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