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8号公告解读: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政

自2019年5月1日起,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正式实施,明确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全新的申报路径。
以下是对该公告的详细解读:
一、公告适用范围
58号公告仅适用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如佣金、经纪费、容器费等)仍按原申报方法进行。
满足以下特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需按新办法申报:
- 未包含于货物价格;
- 与进口货物相关;
- 构成进口货物销售条件。
二、自主申报情况判别
根据58号公告,企业需判断是否符合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申报。以下图表展示了具体的申报逻辑:



三、滞纳金征收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滞纳金征收规则如下:



四、政策实施前后变化
对比新政实施前后,主要变化体现在申报流程简化及透明度提升上: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