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含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料件分批进口且内销时无法确定与原进口批次对应关系的,海关可按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原则,以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若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确定,海关可根据当期进口同类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含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的完税价格以该类物品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副产品非完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按保税料件在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受灾保税货物按规定需以残留价值征税的,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占制成品(含残次品)全部料件价值的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海关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含有境内采购料件的,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如上述情况无法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以同时或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类似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
除保税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其制成品,海关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若内销价格无法确定,海关以同时或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类似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如仍无法确定,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