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出口退税销售发票
一、具体流程
开具出口退税销售发票需经过四个步骤,分别是确定发票金额、选择汇率、选择税率和填写备注栏内容。
1. 发票金额确定
以离岸价(FOB)为销售额:
- 对于FOB交易,直接依据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折算为人民币离岸价开具发票。
- 对于非FOB成交方式,需要换算:
- CIF交易:FOB = CIF - 国际运费和保费。
- CFR交易:FOB = CFR - 国际运费。
- EXW交易:因从工厂到港口的运费不由出口企业承担,未计入销售价款中,故以EXW作为FOB开具出口发票。
2. 汇率选择
开具出口发票时,外币交易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出口当日或出口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出口当月1日为非工作日,则一般选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
汇率查询网址(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3. 税率的选择
- 出口货物符合退税条件,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0%”税率。
-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免税不退税,在开具发票时选择“免税”。
-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该货物的适用税率。
4. 备注栏内容
虽然税务部门对备注栏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在备注栏中注明“合同号”、“形式发票号”、“原币金额”和“原币币种”、“使用的汇率”及“报关单号”等信息,以便与客户核对往来数据。
各地税务要求可能不同,本文以上海市税务为例。具体示例如下图所示:
目前电子普票已成为主流发票样式,但并非所有地方都要求开具发票,部分地方允许使用形式发票(invoice)。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收入确认
不要求开票并不等于不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当月报关单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未开票收入。随着金税四期的实施,报关出口当月及时确认收入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