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申报”为企业提速通关
随着申报方式的持续优化,“提前申报”已成为企业报关的重要选择。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在货物到达口岸前即可完成单证审核和运输作业准备,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后可直接放行,从而大幅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
“提前申报”的概念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在获取提(运)单或载货清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相关管理要求
(一)申报时限
- 进口: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
-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申报。
(二)如实申报责任
申报方需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随附单证
申报时应按海关要求提供随附单证及相关批准文件。若货物申报后至实际进出期间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则适用实际进出时的政策。
(四)适用税率
- 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 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汇率和税率。
(五)报关单修撤
因故未能按时到港或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时,申报方需提交说明材料。具体修改或撤销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易混淆概念辨析
(一)申报期限对比
- 普通进出口货物:进口须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出口须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申报;
- 提前申报货物:进口为启运后至抵港前,出口为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
(二)适用汇率和税率对比
- 普通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税率、汇率;
- 提前申报货物:进口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汇率,出口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的税率、汇率。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