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号)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柬双方协议,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柬埔寨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柬两国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包括原产于柬埔寨用于食用的活水生动物(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生产方式为野生捕捞或人工养殖,但不包括CITES附录、中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 由柬方批准并监督,向中方推荐注册的企业。
- 输华产品应符合中柬双方检疫和卫生标准。
- 企业需建立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
四、进口产品要求
- 野生捕捞或人工养殖应在合法水域进行。
- 不得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按规定使用限用药物。
- 柬方需对动物疫病、有害物质开展监测,确保符合中方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 不同来源的动物应分开包装,内外包装材料需符合国际卫生标准。
- 包装容器应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 包装用水、冰及铺垫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标明品名、学名、捕捞/养殖水域等信息,并标注目的地为中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 输华前需经柬方检查确认健康无疫病。
- 柬方需提供备案的卫生证书样本,随货附带正本。
- 证书需填写全过程中涉及企业信息,且须中英文打印。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 进口前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核查许可证、注册企业信息及卫生证书真实性。
-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要求
若发生以下情况:
- 柬埔寨境内出现重大动物疫病或食品安全事件。
- 出口产品严重违反相关法规。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柬方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待中方确认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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