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食品出口程序指南
概述

肉类富含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食品。以下为肉类食品出口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贸易国家准入
国家准入指经贸易国官方批准,某类商品方可进入其市场。肉类进出口通常需获得国家准入许可,具体情况可通过客户咨询对方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海关确认。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
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后,审核通过将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办理形式包括网上和窗口办理,具体方式如下: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 首次工商注册企业可采用“多证合一”方式
特别提醒: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采购具备出口资质企业的肉类产品方能出口。
三、养殖场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肉类加工企业可以提出备案申请,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包括猪肉、兔肉、禽肉。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申请,并查询结果。
特别提醒:仅列入公告目录内的原料品种养殖场需备案。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海关部门备案,申请可通过以下平台进行:
-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申请条件包括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对外推荐注册
输入国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需对外推荐注册。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报送,由海关总署推荐至贸易国政府主管部门评估注册。
特别提醒:并非所有国家均需推荐注册。
六、出境检验检疫
出口申报前监管包括信息审核、现场检验检疫、取样送检等步骤,评定合格后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签发证书;不合格则签发通知单不准出口。
企业申报需通过单一窗口报关,并提交相关材料。口岸海关按布控要求对出口肉类实施查验,不合格不得出口。
七、其他说明
以上业务不收费,如有疑问可咨询各直属海关电话、12360海关热线或到所在地海关咨询。
八、肉类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汇总
以下是部分国家和地区肉类准入情况:
- 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禽肉及其产品
- 欧盟:热加工禽肉(限山东)、兔肉
- 新加坡:冷冻鸡鸭肉、热加工肉类、冷冻猪肉、烤肉
- 马来西亚:冷冻禽肉、热加工鸡肉、羊肉、牛肉、猪肉
- 韩国:热加工禽肉、兔肉
- 加拿大:热加工禽肉
- 俄罗斯:冷冻猪肉、冷冻禽肉、兔肉
- 以色列:牛肉
- 蒙古:猪肉、鸡肉、牛羊肉
- 美国:热加工禽肉
- 吉尔吉斯斯坦:冷冻禽肉
- 哈萨克斯坦:鸭肉
- 中国澳门:冰鲜猪肉、冰鲜禽肉
- 中国香港:冰鲜猪肉、冰鲜牛羊肉、冰鲜禽肉
注:名单会更新,请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声明:信息来源于济南海关、12360海关热线,转载需注明出处,版权问题请联系后台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