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
关于进口荷兰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荷两国部门间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 冷冻或冰鲜猪肉(去骨和带骨)。
- 可食用猪副产品,如猪内脏、其他副产品及杂碎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猪肉企业需位于荷兰境内,在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监督下运作,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检验检疫要求
- 动物疫病管理:荷兰无非洲猪瘟、口蹄疫等特定疾病。
- 供宰活猪条件: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荷兰,来自无相关疫病农场。
- 加工过程要求:生产过程中执行严格的兽药、农药残留监控计划。
- 存放要求: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专用区域存放输华猪肉。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应随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书内容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 包装材料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猪肉中心温度规定:冷冻猪肉不高于零下15°C,冰鲜猪肉在0°C至4°C之间。
-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加施封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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