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增三项报关栏目填报指南

出口与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规范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报关栏目的填制规范[1]。
应税出口货物需填报“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两项;非应税出口货物原则上可不填报。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物流进出口货物也可免于填报上述栏目(系统更新后针对不同报关单设置差异化要求)。
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判定
纳税义务人需将成交价格与以下情形进行比较: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 按照《审定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若成交价格与上述任一价格相近,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相关资料需由纳税义务人留存,但申报环节无需强制提交。
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规则
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时,如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若不确定是否符合,则仍需填报“是”。
若能确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买方不存在此类支付义务,则填报“否”。
对于经海关审核认定需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同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注明具体审核或认定情况。
了解更多内容,请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转自:海关发布
[1]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