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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货环节欺诈”猛于虎,小编介绍几招反欺诈(续)

案例︱“收货环节欺诈”猛于虎,小编介绍几招反欺诈(续) 欣海报关
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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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际货物贸易流程中,收货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国际货物贸易收货环节的欺诈问题及防范措施

在国际货物贸易流程中,收货环节可能涉及买方或卖方主导的欺诈行为。例如,买方可能在发货后失联、拒不提货、串通承运人无单提货后拒付款;而卖方则可能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发货。

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以下四个典型案例提供了解决思路:

案例一

中国河北A公司与伊朗C公司签订钢板贸易合同,中间商为阿联酋B公司。河北D公司负责订舱事务并从承运人E公司取得提单后未转交A公司,听从C公司指示交回承运人处,最终导致A公司未能收回全部货款。

分析: D公司未将提单交给A公司,使其丧失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违反合同约定。若A公司持有提单,则可向买方主张权利或向承运人索赔。

欺诈手段: B公司指示货代将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发生无单放货。

案例二

上海A公司与土耳其B公司订立棉布买卖合同,天津C公司和广州D公司分别负责订舱和运输。D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但实际承运人通过电放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A公司未收到剩余货款。

分析: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货代与国外进口商事先约定无单放货,托运人因对实际承运人不了解而受欺诈。

欺诈手段: 货代与国外进口商串通无单放货,收货人提货后拒绝付款。

案例三

江西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打印机买卖合同,厦门C公司负责装箱及订舱。双方约定采用电放方式,但C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电放货物,导致A公司未能收到货款。

分析: C公司未经同意电放货物且刻意隐瞒事实,违反合同约定。买方与货代串通,利用电放惯例让承运人无单放货。

欺诈手段: 买方与货代串通,利用电放惯例实现无单提货。

案例四

山东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苹果罐头买卖合同,浙江C公司委托山东D公司办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被G公司提走,D公司未按C公司要求控货。

分析: D公司未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构成违约。G公司误导D公司使其认为托运人已收到货款。

欺诈手段: 提货人利用承运人对实际托运人不知情的情况,要求承运人错误交货。

如何反欺诈?

1. 对货代的要求:

  • 货代在接到一方指示将提单交还承运人时,应联系另一方或要求出具保函。
  • 如标的额较大,需通过银行开具《退单担保书》。
  • 指示电放时,承运人应先收回正本提单并要求出具电放保函。

2. 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建议:

  • 货代出具正本提单时,尽量要求承运人以自身名义签发。
  • 货代寻找承运人时需尽谨慎义务,调查其资质。
  • 托运人对承运人资信状况不了解时,要求货代以其名义签发提单。

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蒋琪、叶森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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