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总工会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的实施细则》(京工办发〔2025〕8号):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指国家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应在“全年节日慰问品支出总额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50%”或“全年节日慰问品合计金额每人不高于2000元”两种标准中选择一种执行,且选定标准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具体措施》和《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25〕22号)文件规定:
发放标准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2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基层工会发放节日慰问品可结合实际和会员需求,向会员发放指定单位的消费券或提货单,用于购买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但严禁发放现金。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沪工总财〔2025〕6号):
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工办发〔2025〕4号:
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标准由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提高到不超过2300元。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粤工总〔2025〕1号):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经费的60%以内。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3,000元。
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25〕5号:
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会办〔2022〕38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
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办〔2025〕8号):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江苏省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促进职工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工发〔2025】8号):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由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 1800 元提高至不超过 2200 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安徽省
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5〕18号):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元。
湖北省
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可以发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
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江西省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修订印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赣工通字〔2023〕23号)文件规定:
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但不可发放现金。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25〕25号):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70%。
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25〕12号)文件规定:
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3200元。节日慰问品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文件规定:
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请经费补助,但要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节日慰问品可发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
甘肃省
根据《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甘总工发〔2024〕111号):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甘味”农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
贵州省
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5〕20号):
基层工会可在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节日,发放标准为按法定放假天数每天不超过200元,即春节不超过800元、国庆节不超过600元、劳动节不超过400元、其他节日每个节日不超过200元;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每个节日不超过2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桂工发〔2024〕22号):
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以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2100元。
海南省
根据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发〔2023〕44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单次不超过800元,其中年度总额中的500元用于开展消费帮扶工作,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经认定的弱势群体及福利工厂生产等产品,不得从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
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办发〔2022〕16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进行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可发放现金。
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2025):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2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工发〔2018〕49号)文件规定: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节日慰问品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青海省
根据青海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青总发〔2020〕21号)的意见:
基层工会可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全年人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消费十项措施》的通知(晋工办发〔2025〕26号)文件规定:
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继而慰问品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的30%,但不可发放现金。
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24〕6号)文件规定:
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生产、销售的消费帮扶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15%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券,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通〔2024〕22号):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所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西藏藏族自治区
根据《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藏工办发〔2022〕9号):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工发〔2025〕8号)文件规定:
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5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工办〔2019〕3号)文件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全年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可发如普通粽子、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洗护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
(内容来源于网络和各省市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数据若有变动,请以各省市区最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