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E 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代码 | 类别名称 | 说明 |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E | 建筑业 | 本门类包括47~50大类 | |||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 |||
| 481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
| 4811 | 铁路工程建筑 | ||||
| 4812 | 公路工程建筑 | ||||
| 4813 |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 ||||
| 4814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 | ||||
| 4819 | 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
| 482 |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 ||||
| 4821 | 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 ||||
| 4822 | 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
| 4823 | 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 | ||||
| 483 | 海洋工程建筑 | 指海上工程、海底工程、近海工程建筑活动,不含港口工程建筑活动 | |||
| 4831 |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 | ||||
| 4832 |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 | ||||
| 4833 | 海底隧道工程建筑 | ||||
| 4834 | 海底设施铺设工程建筑 | ||||
| 4839 | 其他海洋工程建筑 | ||||
| 484 | 4840 | 工矿工程建筑 | 指除厂房、电力工程外的非节能环保型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 | ||
| 485 |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 指建筑物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活动 | |||
| 4851 | 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 指敷设于地面以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杆塔等工程建筑 | |||
| 4852 | 管道工程建筑 | 指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线缆排管、工业和长输等管道工程建筑 | |||
| 4853 |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 | 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管网、燃气网、电信网等 | |||
| 486 | 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 ||||
| 4861 | 节能工程施工 | ||||
| 4862 | 环保工程施工 | ||||
| 4863 | 生态保护工程施工 | ||||
| 487 | 电力工程施工 | ||||
| 4871 |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 | ||||
| 4872 |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 | ||||
| 4873 | 核电工程施工 | ||||
| 4874 | 风能发电工程施工 | ||||
| 4875 | 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 | ||||
| 4879 | 其他电力工程施工 | ||||
| 489 |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
| 4891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 ||||
| 4892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 指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赛车场、卡丁车赛场、全民体育健身工程设施等室内外场地设施的工程施工 | |||
| 4893 | 游乐设施工程施工 | ||||
| 4899 |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