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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专栏|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法治专栏|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中交二公局海外之窗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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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

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一带一路”建设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的形势下,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跨国案例频发,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下面将与大家分享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为公司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思考。


01

案情简介

太湖公司与卡拉卡托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太湖公司违约,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兑付保函。太湖公司提起诉讼,称双方已经通过会议纪要修改了合同,卡拉卡托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请求止付保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太湖公司诉讼请求,太湖公司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查基础合同仅限于受益人是否存在明知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存在违约事实或其他付款到期事实,仍然滥用索赔权恶意索赔的情形。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修改合同的会议纪要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在基础合同中保函条款约定的性质、支付条件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受益人按银行出具保函时的条件提出索付,不构成保函欺诈,应按“先赔付、后争议”规则兑付保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02

对公司法治工作的意义

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交易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该案为美国2014年9月《跟单信用证杂志》重点介绍。本案告诉我们,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国际金融结算及担保工具的特点,若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涉外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素材整理丨金哲

编辑丨刘晶           审核丨张吉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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