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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国泰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处罚通告

关于“山西国泰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处罚通告 鹏飞集团物资供应系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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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 


鹏飞集团物供【2023】34号
【山西国泰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6日与鹏飞集团签订了安防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价格70135.20元。在合同履约期间,对方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我方沟通无果。
根据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允许解除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出卖人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供应商不接受处罚,将把供应商列入鹏飞集团供应商黑名单,并在采购系统中做出限制,永久不得合作。
经鹏飞集团物资供应系统研究决定现从【山西国泰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中扣除账面余额21040.56 元(贰万壹仟零肆拾元伍角陆分)。
在此,鹏飞集团物资供应系统提醒广大合作供应商,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确保合同执行的严肃性,及时维护公司信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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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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