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常见
四类文本审核的术与道
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化,涉及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资本运作等多个方面。
以公司章程为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有效的判断各方行为对错的标准。
当章程缺乏相对应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
因而,从丰富的诉讼经验中,去反推非诉业务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从起草审查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公司章程理解为是出资、增资等协议的一个配套文件、关于公司治理的一个补充协议。
基于新公司法,其中有哪些条款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进行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股东分红、股权对外转让、股东资格继承、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办法分别可以如何进行个性化设计?
从程序上来看,如何根据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进行个性化设计?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如何个性化地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和程序?
再以股权转让协议为例。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及《公司法》中,但具体、普适化的交易惯例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往往自治能力有限,公司运作不规范之处较多,投射于股权转让交易中便会导致纠纷频发。
一份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作用就在于此——能够更为清晰地展现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避免在履行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推诿与纠纷。
那么,新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进行了哪些重大修改?对股权转让的主体及程序有哪些重大、具体的影响?
在新法下,受让方取得股权的确定时间是什么时候?对于转让方已实缴和未实缴的股权,处理方式产生了怎样的变化?
这些关于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的起草审查细节,都需要在吃透新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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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裁判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