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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未及时处置目的港货物,货代已通知且配合传递消息,为何仍需赔偿全部仓储费?

货主未及时处置目的港货物,货代已通知且配合传递消息,为何仍需赔偿全部仓储费? 外贸纠纷律师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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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人提货,向NVOCC订舱且HBL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在承运人履行告知义务,货代仍未及时安排提货、退货等货物处置方案,让承运人垫付费用有损失的,即使是货主未给货代指令,货代仍应向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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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1 —


2022年8月,货代公司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转委托物流公司(无船承运人),运输一批螺栓从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物流公司根据货代的指示,签发了电放提单,提单载明:货代是这批货物的托运人。


海运费已由货代支付完毕,运输合作顺利展开。


— 2 —


2022年10月2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目的港却无人前来提货。货物于10月28日被转入当地仓库存放。


自11月4日起,目的港仓库开始按日计收高昂仓储费,物流公司不得不垫付仓储费。


— 3 —


物流公司多次通过邮件、通知及律师函催告货代公司处理货物。


但货代始终以“等待实际发货人出口企业的指示”为由,未给出提货或弃货的明确指令。


物流公司为止损,已先行支付仓储费25,100美元及手续费45美元,合计25,145美元。


2023年3月3日,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托运人的货代赔偿其垫付的目的港费用25,145美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货代辩称:

  1. 实际发货人出口企业才是应承担责任的货主,并曾承诺承担目的港费用;

  2. 物流公司曾与收货人协商过以3,900美元解决争议的方案;

  3. 物流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货代向物流公司赔偿垫付的25,145美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

  1. 货代是提单记载的“契约托运人”,系运输合同的直接相对方。

  2. 根据《民法典》,在目的港及时提货或给出处置指令,是托运人的合同义务。

  3. 在收货人弃货后,契约托运人货代公司未安排提货、也未给出任何方案,构成违约,应对产生的损失负责。


关于减损义务,法院认定:

  1. 物流公司自发现问题起,持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催告,已尽到及时通知的“适当措施”义务。

  2. 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货代公司在知晓情况后,长期不给予明确指令。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确认:

  1. 物流公司支付的25,145美元有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真实有效。

  2. 物流公司此前与收货人的协商未形成有效和解,相关款项已被退还,不能作为限责依据。



外贸律师点评

货代公司接受出口企业委托后、再转委托给承运人处理运输时,往往认为自己是中间方,风险应由实际货主承担。然而,此案警示:

  1. 提单上的“托运人”身份意味着直接的合同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能予以推翻;

  2. 当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消极等待将面临巨大风险,主动发出明确的操作指令才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案例来源

本文案例判决书案号:(2023)沪72民初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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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简介

周誓超 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广东进出口商会智库成员
广东国际货代协会法律顾问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团队擅长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海外欠款催收


赵雅芳 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法学硕士,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章宇超 律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胡佳明 律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英国利兹大学LL.M,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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