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送福利
文章底部领取《货代合作协议》、英语《外贸出口合同模板》、中英双语《保密协议(NDA)》、中英双语给供应商下单的《采购合同模板》。
真实案例
— 1 —
2022年8月,货代公司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转委托物流公司(无船承运人),运输一批螺栓从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物流公司根据货代的指示,签发了电放提单,提单载明:货代是这批货物的托运人。
海运费已由货代支付完毕,运输合作顺利展开。
— 2 —
2022年10月2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目的港却无人前来提货。货物于10月28日被转入当地仓库存放。
自11月4日起,目的港仓库开始按日计收高昂仓储费,物流公司不得不垫付仓储费。
— 3 —
物流公司多次通过邮件、通知及律师函催告货代公司处理货物。
但货代始终以“等待实际发货人出口企业的指示”为由,未给出提货或弃货的明确指令。
物流公司为止损,已先行支付仓储费25,100美元及手续费45美元,合计25,145美元。
2023年3月3日,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托运人的货代赔偿其垫付的目的港费用25,145美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货代辩称:
实际发货人出口企业才是应承担责任的货主,并曾承诺承担目的港费用;
物流公司曾与收货人协商过以3,900美元解决争议的方案;
物流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货代向物流公司赔偿垫付的25,145美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
货代是提单记载的“契约托运人”,系运输合同的直接相对方。
根据《民法典》,在目的港及时提货或给出处置指令,是托运人的合同义务。
在收货人弃货后,契约托运人货代公司未安排提货、也未给出任何方案,构成违约,应对产生的损失负责。
关于减损义务,法院认定:
物流公司自发现问题起,持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催告,已尽到及时通知的“适当措施”义务。
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货代公司在知晓情况后,长期不给予明确指令。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确认:
物流公司支付的25,145美元有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真实有效。
物流公司此前与收货人的协商未形成有效和解,相关款项已被退还,不能作为限责依据。
外贸律师点评
货代公司接受出口企业委托后、再转委托给承运人处理运输时,往往认为自己是中间方,风险应由实际货主承担。然而,此案警示:
提单上的“托运人”身份意味着直接的合同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能予以推翻;
当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消极等待将面临巨大风险,主动发出明确的操作指令才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案例来源
本文案例判决书案号:(2023)沪72民初323号
实用福利
①、扫码加好友
②、发送“企业名+职务+联系方式”领取福利
货代物流企业验证后可获得《货代合作协议》
外贸企业验证后可获得英语《外贸出口合同模板》、中英双语《保密协议(NDA)》、中英双语给供应商下单的《采购合同模板》
团队简介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广东进出口商会智库成员
广东国际货代协会法律顾问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团队擅长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海外欠款催收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法学硕士,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英国利兹大学LL.M,中英双语律师
擅长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领域的法律业务。
点击图片查阅外贸实战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