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编者注: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享受条件】
动漫企业须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认定。
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动漫企业应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列明的商品。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动漫企业须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认定。
项目地址
唐冶西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东南
东八区企业公馆a7-2三层
咨询电话(微信同号)
15588884012
18553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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