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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新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详细解读)

太原出台“新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详细解读)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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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山西省太原市推出12条强有力政策,大力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新政自今年起实施。  新政重点从强



近期,山西省太原市推出12条强有力政策,大力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新政自今年起实施。  


新政重点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打通科研成果转化通道、提升科技支撑产业升级能力;建设企业创新平台载体,夯实产业创新发展基础等3个方面给予扶持,政策含金量高,更接地气,特色鲜明。


新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2个方面,包括: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3、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利

4、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5、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6、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

7、鼓励企业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8、 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9 、鼓励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

10、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11、推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

12、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政策解读: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发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一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每认定一次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利化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同一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获得第1个国家5万元、第2个国家4.5万元、第3个国家4万元、第4个国家3.5万元、第5个国家3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首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首件1万元、3000元、2000元补助。对年专利申请达到200件、100件和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对经有关部门、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六)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七)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九)鼓励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省城高校、科研院所、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自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千分之五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十)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十一)推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


对新认定的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50万元补助。

(十二)科技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个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出台新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以市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300万元;

  (2)申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

  明复印件;

  (4)上年度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具有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授权知识产权等资料提供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太原市重大新产品系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以及新材料、新品种。

  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产品研发设计、试验制造、量产制造等基础条件;

  (2)产品技术先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制造工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显著突破,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科技查新证明填补国内空白;

  (3)产品性能质量稳定可靠。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质保体系,产品通过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定资质检验机构或重点实验室的检验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产品等),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4)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5)产品于申报当年研制完成,且有用户应用。

申报材料:

  (1)太原市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申请审核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提供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具有国家一级查新检索资质的机构在申报日之前半年内出具的证明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查新检索报告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企业近三年该产品研发试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新产品研发试制费专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复印件;

  (6)新产品订货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用户使用效果证明或应用报告复印件;

  (7)具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提供复印件;

  (8)属于军民融合的,提供发改等部门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一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或2000 万元或5000 万元或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

  1.太原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政策的企业,同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申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补助政策的企业,同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企业近三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近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利化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2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同一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5 个国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获得第1个国家5 万元、第2 个国家4.5万元、第3 个国家4 万元、第4个国家3.5万元、第5个国家3 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首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首件1万元、3000元、2000元补助。对年专利申请达到200件、100件和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所申报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的,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缴纳相应费用。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利化补助申请审核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印花税、年费、公开费、证书费等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太原市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补助的,提供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4.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补助的,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对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主导制定并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企业。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标准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六)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 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企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奖补申请审核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鼓励企业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


 鼓励企业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区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三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引进国内首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签订时间为上年度,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2.引进科技成果在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形成销售收入,并在申报补助上年度产品形成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

  3.申请补助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4.购买专利技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5.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6.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企业引进落地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奖补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5.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及

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7.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开具的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

印件;

  8.具有国家一级查新检索资质的机构在申报日之前半年内出具的证明国内首创的查新报告原件;

  9.申请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

奖励政策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产品上

年度新增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

规记录的证明复印件;

  10.上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用户试用报告、转化推广协议复印件


(八)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申报条件:

在太原市区域内落地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

  申报材料:

  1.太原市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项目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测试报告等资料提供复印件。



(九)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省城高校、科研院所、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自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5%o的奖励,最高100 万元。

  申报条件:

  1.机构总人数在10 人以上,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在5 人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机构总人数的80%以上;取得技术经理人证书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的6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20个以上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3.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并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4.促成的技术转让合同在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

  申报材料:

  1.太原市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补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工资表、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及最近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服务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合同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提供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合同,且有5项以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6.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证明原件;

  7.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科技服务相对应的合同(协议)、总额与开展科技服务收入相对应的资金收入发票复印件;

  8.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申报条件:

  经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新认定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

  申报材料:

  1.太原市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补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认定原始申报材料;

  5.属于军民融合的,提供发改等部门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十一)推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


对新认定的国家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内,并经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申报材料:

  1.太原市推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补助申请审核表;

  2.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国家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认定(备案)文件复印件;

  4.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原始申报材料。


(十二)鼓励科技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 万元、3 万元、5 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载体内。

  申报材料:

  1.太原市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补助申请审核表;

  2.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备案)文件复印件;

  4.除星创天地以外的孵化载体,提供上年度火炬统计材料;

  5.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6.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孵化载体的入驻或孵化合同复印件;

  7.入驻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8.入驻企业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提供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证明复印件(加盖统计部门公 章)。



四、实施流程

市科技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细则具体实施工作。申报单位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同时提交电子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评审论证的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报市科技管理部门研究审定后在太原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审定后补助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市财政管理部门经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管理部门拨付相关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各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细则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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