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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溿微课堂】三十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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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溿微课堂】三十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解读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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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溿微课堂的学员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针对2019年新发布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为大家进行专题解读方亚
河溿微课堂的学员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针对
2019年新发布的国内旅客运输
服务
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为大家进行专题解读
方亚京: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小微商学院讲师、中心综合管理部财务专员,主要进行企业财务、税务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实操运用,参与多家晋兴板、培育板企业挂牌项目及投
融资
项目的审核工作,在财务核算、税收规划等方面有较好的经验。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解读
河溿微课堂的学员们大家好,2019年对于每位财务从业者来说都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因为今年从年初开始各种税收新政不断出台,改革力度大、覆盖范围广,基本上所有的企业都能在今年的税收新政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
今天我们针对2019年新发布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进行专题解读。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其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化。
下面我们围绕这两项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主要考虑:
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
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以其单位经营
活动
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
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
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 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也就是说,我们企业中录用的实习生、临时工等人员出差发生的,邀请客户、讲师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发生的及其他一些属于集体
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都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
二、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也就是说,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
“抬头”应该是公司的“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
时间
起点
《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四、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是的。
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这里要注意,我们平常取得的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和其他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目前都是不得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的。
五、是否需要勾选认证,是否有“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有效的规定
不需要勾选认证,纳税申报时直接在“进项税额明细表”中进行填写。
由于不需要勾选认证,且截至目前没有文件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的抵扣期限进行规定,因此目前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没有“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的限制。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退票费是否可以作为旅客运输服务进行进项税抵扣?
不可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规定中并不包含退票费,不可以作为旅客运输服务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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