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
前四期主要为您介绍了《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合格投资者可投资的证券以及合格投资者开户需填写的资料。本期将主要为您介绍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办法》中对于投资者权利的规定在“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中的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有所体现,明确了中心的合格投资者享有资料保密及合理投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0年),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及经纪业务会员应做好投资者信息保密工作。除依法配合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查询或司法机关调查外,不得受理其他机构(人)的查询。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及经纪业务会员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其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办法》中对于投资者义务的规定在“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中的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有所体现,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买卖风险自负以及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义务,此外,在“第四章自律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五条”中,还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制定了谈话提醒、暂停、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以及限制交易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及经纪业务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及经纪业务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办理认购证券产品、开通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风险自负”的原则,承担证券产品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产品交易的履约责任,或拒绝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不配合交易中心的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可拒绝为其开立账户,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谈话提醒,要求改正;
(二)暂停合格投资者资格;
(三)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
(四)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投资者,本中心可以限制其交易;
(五)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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