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特殊管理股”的概念,并且专门说明,“特殊管理股”是针对已经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集团设置的。
文|黄粱二梦 传媒梦工场分析师
“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文化领域提出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目的是始终确保在股份制改造中党委对国有传媒企业的管理权。
什么是特殊管理股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取的是“一股一票”制度。 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俗称“金股”),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采取不同投票权的制度。一些高科技领域的创始人为了在公司上市之后成为社会化企业依然能够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掌控力,常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进行上市时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
对传媒企业这种特殊的行业来说,把控其方向性和舆论导向性是十分必要的。在文化企业排队上市的情况下,未来企业的出资人和股权所有者将会显得多样化,一些非国有资本的注入会稀释国有资本的股权,如何保证出资人对企业的话语权和方向性则显得格外重要。根据现有的情况,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和把握权需要始终把握在党委一方。
类双重股权结构
在国外,比较通行的方式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既保证了创始人对于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又能保持企业的活力与多样化。以美国为例,许多大型传媒集团都是家族所有,双重股权结构保证了家族始终持有一些具有表决意义的股权,并且这些股权是不得转让和上市流通的。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家族始终能够与众多出资方一起,把控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舆论走向。《纽约时报》就是将大多数有重要表决权的B类股票、交由奥克斯—苏兹贝格家族掌握,而此外的A类股票则全部上市流通;与B类股票相比,A类股票的表决权则非常有限。《华盛顿邮报》则是将A类股票规定为拥有绝对表决权的股票,全部由办报人家族持有;其B类股票则可以上市流通。《纽约时报》的B类股票以及《华盛顿邮报》的A类股票,都属于特殊股权,都是为了确保办报人家族能够切实掌管企业重大事务以及舆论导向的决定权,这样的股权设计,应当与我们所说的“特殊管理股”的功用考虑较为接近。
一票否决权
特殊管理股试点的范围是转制后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其最有可能的表现形式为“一票否决权”。这既能满足党委和政府独自掌控重要导向问题的需要,又较容易适应当前的相关制度,因而更容易实施。当然,如果是“一票否决权”,就必须界定清楚这一权力的适用边界,是所有的事项还是重大决策,是严格限定于某些重大决策事项还是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当前来看,把“一票否决权”严格地限定于重大决策权的某些事项,能够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为重要传媒企业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最为合理的是严格限定于采编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任免等重大人事决策,等等。
意义深远
《决定》之所以提出特殊管理股问题,意味着中央和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国有股一股独大或一股独占的股权结构已经严重限制了重要传媒企业的活力,不利于这些企业建立起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可持续发展。
特殊管理股的提出,意味着我国重要的传媒企业有可能从现有的股权结构转变为股权更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一旦国有传媒企业的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尤其是国有股不再控股,就必然意味着在传媒企业的管理层任命等重大决策方面产生一系列的变化,传媒企业的体制制约必将得到缓解,其市场化能力也必将能够大大增强,而这将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施,是政府的参与市场的一种创新方式。因此,政府只有尊重市场、尊重法制化监管,该让市场该发挥作用的就放手让市场去管理市场,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往纵深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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