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必大家都在关注风风火火的个税改革
对于新政也慢慢的落实下来了
今天小编就自己了解的内容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本次个税调整
“一次修法,两步到位”
第一步,从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通过三个阶段来完成
过渡期准备阶段(2018.9.1-10.1)
过渡期政策实施+新税制准备阶段(2018.10.1-12.31)
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9.1.1起)
此次改革的主要变化点:
首次提出综合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的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
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四项劳动性所得,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对经营性所得,在维持现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大幅度调整了各档次税率级距。
完善涉外政策。
-----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满183天;
-----增加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变化:
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
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当然小编这边还罗列了几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适用过渡期政策时,附加减除费用还继续吗?
什么时候的工薪可以适用过渡期政策?(分试用场景)
接问2,如何进行申报呢?
11月发放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
2019年2月发放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能适用原特殊算法吗?
问题一答:费用扣除标准统一适用5000元/月。解析: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问题二答: 2018年10月1日(含)-2018年12月31日(含)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过渡期政策。 情形1:9月的工资,9月发-----适用原政策;情形2: 9月的工资,10月发----适用过渡期政策;情形3: 8月的工资,本该9月发,9月不发了,和9月工资一起在10月发-----按发放工资(合并8、9月工资),适用过渡期政策(注:只能扣除一个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解析: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问题三答:一般,当月扣缴,次月申报。正常情况下,税收收入分析角度,过渡期政策效应在11月显现(实际上,纳税人拿到10月时已经享受减税)。
解析: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问题四答: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算法的政策继续有效前提下,
若2018年已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算法的,按正常工薪合并计税,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若2018年尚未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算法的,按特殊算法计税,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问题五答:需视后续相关政策确定。
小编这边还得提醒下有些企业由于没有规范个税缴纳申报的时间,需要零申报的,要考虑到员工的完税证明,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就学,户口落户等。
希望此次小编的整理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可以的话来点儿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