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首次新增“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据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6月19日受国务院委托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法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堵塞税收漏洞。刘昆说,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同时,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同时,本次修法新增“第八条”反避税相关条款,与居民身份的判定也密切相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18年9月,中国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中国税务机关将掌握个人境外收入,一旦被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在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审查的同时,还得补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设立反避税条款,将给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简言之,中国打击国际避税大网的正式打开。
2010年,美国颁布单边的FATCA法案,以打击逃避税行为;2014年7月,经合组织OECD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正式发布了AEOI标准,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加强税收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协议,叫做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简单而言,它就是各国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财产信息的标准,以共同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实施AEOI标准;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同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第77个即将实施CRS的国家;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一行三会”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AEOI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20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中国版CRS具体实施的时间要求:
2017年7月,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底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5月底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2018年底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9年9月(以及之后的每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参与AEOI标准并同意进行信息交流的其他国家交换第二批报告范围内的账户信息;
每年年底前,金融机构应建立持续的监控机制以完成由于情况变化导致所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的工作。信息报送主体范围包括:非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信息,消极非金融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中国税收居民控制人信息。
OECD明确列举的几项反规避措施包括:参与国金融机构将客户账户转移到非参与国;操控年末账户余额;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
(供稿:薪酬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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