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根据上述文件,在2021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让我们看一下对于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两种计税方式下的区别:
假设员工周先生是居民个人,2020年每月收入12,000元(已扣除个人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0元。不考虑其他综合所得。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单独计税方式对于周先生的情形而言可以节省610元的税款。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员工的纳税影响是不同的。

奖金越高≠税后奖金越高
众所周知,年终奖的发放存在“陷阱”:奖金越高并不意味着税后奖金也越高。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方法的特殊性,在实务中,存在着“相邻税率间多发一元钱,员工反而多缴不少税”的问题。

根据如上表格我们会发现第一列数字就是存在着“陷阱”的无效区间。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在36,000 – 38,566.67之间的无效区间中,税前奖金收入不论是36,000元还是38,566.67元,税后收入都是一样的。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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