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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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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报缴费篇一、单位10月有新员工入职,单位如何办理用工参保及缴费手续?答:10月11日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

申报缴费

一、单位10月有新员工入职,单位如何办理用工参保及缴费手续?

答:10月11日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至相应劳动合同窗口办理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和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准确录入合同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系统自动生成社保(养老、工伤、失业)年申报征集信息,在11月份的征缴期内一并征收。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10月13日的17点前通过园区企业客户端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并补充申报10月份员工医保(含生育)及住房公积金缴费。

二、单位员工离职,错过了10月份补充申报期,未及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能否补办?

答:可以补办。省人社一体化平台10月11日已在苏州市(含工业园区)切换上线,参保单位应在11日6日前在省系统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退工停保手续,同时在园区企业客户端办理医疗(含生育)、住房的退工停保手续,以上退工停保手续11月生效。

三、 单位账户资金不足,9月14日前没有扣缴到账的社会保险费,省平台上线后是否会自动补扣款?

答:不会自动补扣。省人社一体化平台10月11日已在苏州市(含工业园区)切换上线,园区参保单位9月份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可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柜面办理9月份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提醒:省人社系统上线初期柜面业务量大,建议非紧急业务暂缓办理。

失业篇

一、10月开始,个人失业金如何申请?还需每个月再登记吗?

答:自2021年10月起,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在园区切换上线。原通过中心网站、APP客户端或24小时自助服务终端每月进行失业金、失业补助金登记的失业金相关待遇在领人员,自2021年10月起无需再进行每月登记,中心将在每月结算期(每月7至10号)自动将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原市民卡或已绑定的银行卡中。10月11日后新增办理的失业金及失业补助金待遇将统一发放至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三代卡中。

二、10月开始失业金每月什么时候发放?

答:每月7至10号为失业金发放日。对于当月1-6号审核通过人员的失业金,于当月7至10号发放;当月11号至月底审核通过人员的失业金,于下一结算期发放,即次月7至10号补发

医疗篇

一、我想在上海就医,能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以下四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5、异地自行就诊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省内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的原则进行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的原则进行结算。

注:“异地自行就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比例结付的部分,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报销。

住房篇

一、我近期换工作要离开苏州,离职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苏州大市外户籍人员,住房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苏州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园区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登录中心网站、园区社保中心APP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结存额提取

二、我在上海参加住房公积金,现在买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子,可以在园区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园区购房条件的职工,购买园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中: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园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可按规定向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2)借款申请人在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购买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可按规定向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具体异地贷款流程及所需材料可通过“中心网站——业务指南——住房保障”进行查看。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及年限如何计算?

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所申请的贷款限额、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可贷额度计算:

所有买受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属于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申请时借款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且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

所有买受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属于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申请时借款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且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

如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普通成套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普通成套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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