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广东局披露的一份露科达制造黎某清三次内幕交易处罚书很有意思。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科达制造预计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事项、筹划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分拆上市事项信息的敏感期内,黎某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高度吻合,明显异常。当事人提出的出于自身投资判断实施交易、未获取内幕信息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对内幕交易异常性的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黎某清因工作职责,知悉、参与科达制造筹划非公开发行工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事交易行为,并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本案中,当事人是否知悉确切的非公开发行金额不影响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且科达制造起初意向募集金额与其泄露的信息基本一致。
第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对其2022年8月、9月内幕交易行为的罚款适当调整。
综上,我局对黎某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黎某清2022年1月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2022年3月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2022年8月、9月内幕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黎某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黎某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科达制造股票,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作者: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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