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报道指出,目前中国数百家最优秀的科技创新公司,正陷入“对赌回购”的劫难。从根本上讲,“对赌回购”将创始人个人及家庭绑定无限连带责任,这时用个人贷款的思维去做风险投资,这有悖于风险投资的初衷和本质,使得创业者在创业失败时不得不面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后果。另外,目前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也一样与个人及家庭绑定无限连带责任,还不上的话,也面临着生死考验。

因此,当创始人的个人资产被纳入回购责任或偿债责任范围时,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完全沦为无限责任公司了。必须正视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影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即将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个人责任相分离。
建议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失败者提供法律保护和软着陆的机会,避免其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陷入绝境,成为四处躲债的“老赖”。
再说一句:目前在实践操作层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即将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个人责任相分离——被严重破坏。这种现象将进一步严重影响创业的积极性,严重损害发展新质生产力所需要的企业家精神。
某位经济学家评论:您所提到的“对赌回购”现象以及民营企业家在贷款时面临的无限连带责任问题,确实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挑战,也深刻影响了创业生态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制度设计在于保护股东,使其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极大地鼓励了投资与创业活动。然而,当个人资产被不当地卷入公司债务之中时,这一制度优势便荡然无存。
针对这一问题,我早在2017年4月4日就有相关的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表面上看起来是有限责任,其实很多时候不然,理由为:1.企业如果亏损,除非关门,老板砸锅卖铁也要给员工发工资,此实为无限责任;2.企业贷款时,银行往往对还款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要求企业所有者进行担保,此实为无限责任;3.企业交税时,如无现金,也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只在倒闭时才可能有限责任,在营运过程中,其实是无限责任。在鼓励创业的当下,政府应对创业失败者提供救济,要在允许企业倒闭破产的基础上再允许个人破产。比如对于欢的母亲就应提供个人破产救济,这样,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浮世草子先生:原来创新、创业就是拖欠工资、欠账不还、偷税漏税?
guo锦华:回复@浮世草子先生:谁特马创业开公司是为了欠薪欠帐偷税漏税了,你特么开过公司 当过老板吗?
浮世草子先生:回复@guo锦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你懂吗?
guo锦华:回复@浮世草子先生:
愤青啊。
guo锦华:看见评论一大堆反对者,就知道中国想搞创新 改革是多么不容易。
马靖昊:其实这个问题,你们去读一下我在2019年5月12日发布的一篇文章,就会逐步体会一些道理出来。请点击:《近代以来,在工资上的最大谬误是将其视作成本费用,而未视为利润分配!》
目前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对赌回购的本质与风险: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约定,通过设定业绩目标来调整估值。当业绩未达标时,往往触发回购条款,要求创始人或股东回购投资方的股权。
这种机制将公司的业绩与创始人的个人财富紧密绑定,一旦公司未能达到业绩目标,创始人可能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甚至需要以个人资产来承担回购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变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在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对赌回购”和类似机制的存在,使得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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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当创始人或股东的个人资产被纳入回购责任范围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被大大削弱,甚至“沦为”无限责任公司。 -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使得创业者在面临巨额债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
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创业者可能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陷入绝境,甚至影响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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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赌协议的法律监管: -
加强对对赌协议的法律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且不会过度损害创始人或股东的个人利益。 -
鼓励在协议中设置合理的业绩目标和回购条款,避免设置不切实际的目标导致双方利益受损。 -
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
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失败者提供法律保护和软着陆的机会。 -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合理解决创业者的债务问题,避免其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陷入绝境。 -
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
推动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为科技创新公司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
通过引入更多元化的投资者和融资渠道,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并降低单一融资渠道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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