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不知不觉今年已经到了“六年规则”的最后一年了。您了解“六年规则”吗?外籍员工会面临全球所得的纳税义务吗?
个税“六年规则”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再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正值2024年伊始,无住所个人需要安排今年的出入境计划并对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作出预估,以便扣缴义务人按预估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扣缴。而2024年是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全面实施后的第六个纳税年度,个税法中的“六年规则”成为了近期无住所个人较为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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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关注“六年规则”?
“六年规则”是实务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等与无住所个人有关的个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关于无住所个人个税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及其所提供的优惠的一种概括性简称,税法上并没有对所谓“六年规则”的单独定义。
了解了“六年规则”,无住所个人可以对其取得的个税应税所得的纳税义务进行准确的分析,比如是否需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即俗称的“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个税纳税申报,以避免对自身的税负进行了误判并在纳税申报的遵从方面产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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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规则”的具体应用
相关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03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第一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举例来说,以下是“六年规则”将对无住所个人产生影响的情形:
如果无住所个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内都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这种情况连续满6年(自2019年起统计),且在此期间无住所个人没有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即至少31天)的情况,那么第7年如果其仍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其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第7年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
以下图示能帮助无住所个人对上述情况进行更直观的理解:
假设某无住所个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均累计满183天 ,且在任一纳税年度内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19-2025)。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税。
换个角度而言,当无住所个人在分析其某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不仅要看其该纳税年度的境内税收居民身份,还需要观察其该年前连续六个纳税年度的境内税收居民身份及此期间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出入境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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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六年规则“的注意事项
01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因此属于无住所个人。
02
计算无住所个人的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时,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也就是说,出境和入境的当天,通常都不算作境内居住天数。同时,在计算单次离境是否超过30天时,也按此规则确定境外居住天数。
03
我国的纳税年度即公历年度,因此在计算境内累计居住天数和是否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时,都不可将跨年的情形计算在内,而应该分别归入两个纳税年度分开计算。
04
由于“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开始计算,无住所个人无须担心2019年之前在境内连续居住的年数是否会对其2019年起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
05
“六年规则”所豁免计征个税的部分,是无住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而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并不仅仅指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税的所有应税所得。
比如,境外所得中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如果无住所居民个人未能满足6年规则所提供的优惠,则此类所得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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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提醒
1
无住所个人应妥善保存每次出入境的记录,尤其使用自助通关方式时,比如加盖了出入境边检验讫章的护照页和从自助通关出入境记录凭证打印机取得的记录凭证等。
2
准确计算自2019年起至今每个纳税年度的境内累计居住天数、境内连续居住年数,以及一个纳税年度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天数。如有必要,尽早妥善安排2024年的出入境计划,以使自身的境内连续居住年数得以重新起算。
3
实务中,我们尚未观察到税务机关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下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税进行备案的具体资料要求和办理流程。建议无住所个人保持对此方面政策的关注。但是,无住所个人每年在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确填写“境内连续居住年数”的信息,切勿随意填写数据。
4
如果外籍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无法自行进行“六年规则”的分析,或者需要对其境内连续居住年数进行规划的,建议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如果您有关于外籍个人个税相关需求,请联系您的上海外服客户经理。
来源:FSG上海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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