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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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实行工伤保险异地就医: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确认;
三、符合下列异地就医条件并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1)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在苏州大市以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江苏省外工作6个月及以上;
(2)异地转诊转院:因苏州大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至外地就医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

(1)异地就医(康复)的,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
(2)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
(3)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包括:户口簿或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4)异地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就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副主任级(含)以上医师提出的转诊转院意见(确需二级协议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意见的,需至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审批);
(5)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工伤职工的关系佐证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申请的,需在相应备案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职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工伤保险异就医备案手续:
(1)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小程序办理;
(3)就医地为江苏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的,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各类接入“电子社保卡”功能的APP、小程序办理。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设置备案有效期,其中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为12个月,异地转诊转院为6个月。

可以。若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为江苏省外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的,工伤职工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协议结算,工伤职工只需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若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在苏州大市外、江苏省内,或在江苏省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地区和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就医的,其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配置费用,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报销结付。办理时,应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及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

不需要。工伤职工在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手续。

不能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在省外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等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的费用,按规定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付。

工伤职工至苏州大市以外转诊转院治疗的,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注明,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
来源:昆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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