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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之六:信息报送

《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之六:信息报送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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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细则》原文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基础信息及时报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办公地址;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调整(包括股权转让、委托行使表决权等);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四)变更运营机构股本、持股(包括表决权)5%以上股东;
(五)修改公司章程、重要制度及自律规则;
(六)新设、变更交易品种及交易制度;
(七)变更私募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的信息;
(八)变更对外担保或股权投资事项;
(九)变更资金存管银行、交易软件系统;
(十)设立、撤销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十一)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为及时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本情况,证监会和山西省政府均对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间做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信息定期报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履行以下事项:
(一)依法对非上市企业展示、托管、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展示、托管、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系统报送信息。
(二)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备案。
(三)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四)应当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对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复核,并监督证券发行人或挂牌公司按时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
(五)可以要求证券发行人或挂牌公司就第(四)款所列文件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的要求,提供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业务文件和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指标、格式、统计方法应当规范、统一,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运营机构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月度报告,包括交易情况、业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公司治理及业务开展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自律监管履行情况、内部风险防控和处置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
(三)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解读: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号)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和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
(二)招股说明书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证券发行时间、价格、数量、募集金额等情况;
(四)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和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
(二)挂牌转让证券说明书;
(三)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本市场挂牌、展示、登记托管情况;
(二)企业在本市场融资情况;
(三)证券(或股权)在本市场转让情况;
(四)本市场投资者情况;
(五)运营机构主要财务情况;
(六)运营机构开展中介业务情况;
(七)运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重大信息立即报
第三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运营机构应当立即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报告,同时及时做好相关处置,确保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起因、情况、存在的风险及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现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发现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产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潜在风险;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运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遇有以下事项,运营机构应当立即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报告,及时稳妥处置相关事项,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
(一)发生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运转的情况;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在商业银行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投资者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运营机构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不得混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
运营机构应当每日监测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西证监局报告。
解读:除《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号)规定的重大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
(一)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投资者的证券被挪用;
(二)投资者资金存放、动用情形或者划转路径不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的规定;
(三)证券(或股权)转让、结算的重大异常事件;
(四)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五)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
(六)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非法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擅自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企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九)其他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综合管理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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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内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专注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上市培育等全方位个性化金融服务,赋能地方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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