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因此,各级工会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独立管理,它有三层含义:
各级工会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独立管理所在工会的经费。
按照《工会法》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这表明,各级工会有关经费的使用规则,得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执行。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与此同时,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是工会财务工作的核心,也是工会职能履行的财力保障。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首先要明确经费的审批权。
总体上看,工会经费审批责任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来界定。但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注意“一支笔”审批的问题。
基层工会可以按照内部的管理规定,将审批权委托给相应的人员行使,但审批权的委托应由工会主席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而且不管工会经费审批权形式如何,有关审批的责任最终都应由工会主席承担。

不可以。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工会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将工会经费的审批权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如总经理等行使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会的实际。
不可以。
按照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不管企业效益好坏,也不管企业是否将工资发放到职工手中,拨缴经费的工资基数都是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根据规定,会费收入不需要上解,用于会员的活动支出。实际工作中,工会的会费收入主要可以用于两个方面:
(1)会员集体活动开支,比如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等。
(2)生活较为困难的会员的零星补助,包括现金补助。

可以。
这属于职工活动支出方面的内容,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但要注意,得先有预算并且在额度上应有所限制。
可以。在具体进行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相应的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
(2)实物资产不作为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
(3)不宜出现“人手一份”的奖励方式。

一般情况下,工会经费不宜用于对外捐赠,特别是基层工会,相关捐赠行为一定要慎重。
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项目,包括优秀学员(自学)奖励;
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奖励;
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会员本人生日慰问,人均不超过250元。
鉴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可能过低,市总工会正在进行研究,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更多惊喜请添加微信公众号《上海贤益人力资源市场》或长按下方识别二维码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