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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系列(五)

政策解读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系列(五) 外服云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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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重要调整,涉及多个劳动法热点议题。今天,外服君针对社会保险缴交议题作简要解读




约定无效 明确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

《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款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再次强调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明确以下三点:



01

任何约定或承诺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02

劳动者可依法维权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

用人单位补缴后可追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此前以“社保补贴”等形式支付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论

第十九条的核心在于再次明确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义务,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能通过协议免除通过协议或承诺规避的行为均属无效,且劳动者可据此维权并获得补偿



友情提示

企业可做好如下预防性措施,依法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漏缴、低缴、错缴社保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01

加强合规管理

建立健全社保缴纳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与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社保”协议或类似承诺书。

02

合规操作为先

确保“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三者主体一致,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劳动争议。

03

缴纳证据留存

若因历史原因存在未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建议及时办理社保补缴。同时保留缴费、补缴、返还补偿的凭证及沟通记录,保留追偿社保费补偿的相关证据资料。


《解释二》第十九条的施行,核心在于通过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的法治导向;对既有劳动法律体系中社保强制缴纳、禁止自愿放弃等原则的再次明确与细化。坚守法治底线,既有利于实现和谐劳动关系,也能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以上意见为上海外服福利保障团队的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作为司法解释条文理解的观点参考。


关注我们,外服君将持续更新相关文件解读。


《解释二》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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