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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十二条丨《十二条案例解读》第六期

案说十二条丨《十二条案例解读》第六期 路桥集团隧道分公司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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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国有企业党政“一把手”违反议事规则,违规使用大额资金案

——四川路桥工程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十二条规定解读⑥


【规定原文】


严禁违规决策,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招投标相关制度,通过肢解工程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方式为他人谋利;在合同签订、结算管理、价款支付等环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采取审批与执行不一致、线上线下两张皮等方式规避审批流程,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回顾】


魏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
刘某,中共党员,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
按照该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需经过集体决策,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22万元的经济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情剖析】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本案中,魏某违反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组织负责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于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而出现的行为。二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魏某作为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对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疏于管理,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应当依照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违反组织纪律,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而故意违反议事规则。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刘某作为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个人决定单位重大资金的使用并造成较大损失,违反组织纪律,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因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数额为22万元,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30万)。如所涉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法延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
第六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集体、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重大问题擅自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来源:路桥纪委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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