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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十二条丨《十二条案例解读》第八期

案说十二条丨《十二条案例解读》第八期 路桥集团隧道分公司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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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详情请戳



关于某国有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重要岗位案

——四川路桥工程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十二条规定解读⑧


【规定原文】


严禁违反选人用人制度规定。违反任职回避原则,违规安排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本项目工作;安排非正式职工负责人、财、物等关键管理岗位工作,或安排一人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案情回顾】


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
2022年3月,该国有企业某项目因工人违规作业引发荒坡山火,给企业和项目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在项目部原安全环保科科长调走后,李某未及时研究决定合适的科长人选,在未按《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对孙某某(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研究的情况下,任命孙某某为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并牵头负责科室工作。孙某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件负有管理责任。
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情剖析】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李某作为企业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在项目部原安全环保科科长离职后,未及时研究决定合适的科长人选,也未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选人用人,将劳务派遣人员孙某某安排在项目重要岗位,并让孙某某作为安全环保科牵头负责人开展工作。孙某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件负有管理责任。李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选人用人失察,并给企业和项目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违反组织纪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相关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法延伸】


一、《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

第七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在公司内部为亲朋好友介绍、安排工作的;
(二)领导干部对单位内部职工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失察、放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损失的;
(三)工作中知情或掌握的职工违规违法的问题线索、材料隐瞒不移交的;
(四)工作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常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六)工作中不客观、不公正掺入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工作规定、职业道德或影响单位形象、损害单位、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在职工的调动、分配、晋级、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审查不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来源:路桥纪委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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