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国有公司项目经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案
——四川路桥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十二条规定解读②
【规定原文】
严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亲清不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资源调配、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个人从中收受好处。
【案情回顾】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2018至2023年期间,张某担任某国有企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A项目各项工作开展。2019年初,张某为偿还从亲友处的借款及住房抵押贷款,遂对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A项目管理服务对象之一)提出从陈某处借款,陈某答应了张某的借款请求,但表示需支付借款金额1%的月息。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张某向陈某累计共借256万元;期间,张某陆续向陈某还款,共计还款237万元。因借款、还款都是陆续发生,不便于按约定1%月息支付利息,2023年春节前后,二人经估算,商定所有利息共7万元。截至2023年5月张某被立案审查时,张某尚有19万元本金和7万元利息未归还。
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情剖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案件。张某在负责A项目各项工作开展期间,向A项目管理服务对象陈某借用钱款,张某主观目的是借用而非占有,有偿还钱款的意愿,且在5年借款期间中有陆续还款的行为,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故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张某作为中共党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陈某为其管理服务对象,张某因私人原因向陈某借款共计256万元,虽然开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但是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行为可能对张某存在职务上的制约或影响,不利于其公正履行职责,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相关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法延伸】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
第六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收受他人贿赂或向他人行贿的;
(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
(四)利用职权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
(十)其他违反廉洁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的;
(九)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十)其他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输送利益等行为。
来源|路桥纪委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