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生效条款一般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生效要件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正式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法》也给予了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生效时间、生效条件的权利。那么各种约定所产生的效力如何认定,废话不多,直接上干货。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均可以使合同成立,如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双方均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签字,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康裕食品有限公司与乐天华邦(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商标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6)高民终字第1159号。
由于对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顿号是并列关系,而上海法院认定顿号为不确定关系,由此导致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从文义上理解,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前后两个并列词组既可以是递进关系也可以是选择关系,故从合同文字上无法推断合同的生效要件。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判决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告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为:“签字并盖章”时生效,即视为当事人就合同的生效约定了条件,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时,合同才生效。

通过以上三种不同表达方法产生的法律差异的了解,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不可将该条款认定为一般性条款,随笔带过,对于正式合同文书,建议约定为:“签字并盖章”的形式,同时,在正式合同签订中建议不要使用含糊、会让人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理解的词语、标点符号。
作者:姚兰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