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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0期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0期 盈科外服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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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第10期-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0期 -



1、众多英国企业看好越南市场



据越通社报道,越南被《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评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五个经济体之一。亚洲开发银行预测2020年越南国内生产总值达4.8%,2021年达6.8%,这是东南亚乃至世界上最快的增长率。


英国企业正在寻找与越南在食品、饮料、药品、教育、医疗卫生、金融、银行、金融科技、旅游、人工智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机会。









2、在越企业命名要求提要



(1)同中国《公司法》,企业名称需体现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含“有限责任公司”或“TNHH”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含“股份公司”或“CP”公司。


(2)命名禁忌:不得使用政府机构、军警单位、政治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之全名或部分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获得相关组织同意的除外;不得采用违反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及民族善良风俗的符号和词语;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的名称。







3、越南批准关于促进辅助工业发展的第115号决议



越南于8月6日批准了第115 / NQ-CP号决议,通过培训和激励措施,促进2020-2030年辅助工业的发展。决议强调必须改善辅助工业产业,欢迎新的投资资本和生产转移到越南。根据该决议:


到2025年,越南企业有能力生产具备较高竞争能力的配套产品,满足国内生产和销售需求的45%,占整个工业生产行业的10%。


到2030年,力争实现配套产品满足70%的国内生产与销售需求的目标,占工业生产价值的14%,2000家企业有足够能力直接向国内组装企业和跨国集团提供原料。







4、关于2020年降低中小型企业30%企业所得税(CIT)应纳税额的规定



为协助企业、合作社、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对COVID-19疫情,越南国会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CIT税收减免的第116/2020/QH14号决议。


财政部于2020年7月初颁布法令草案,提供116号决议的详细指引。

(1)2020财年的总收入不超过2千亿的,可减免30%CIT;

(2)企业于预缴季度及2020财年结算税额时,自行计算减税税款;

(3)税务机关将不针对接受税额减免与否发出通知。


116号决议自2020年8月3日生效,减税自2020年第3季度开始。






5、暂停营业期间的税务申报



若企业在暂停营业期间,因进行2014年《企业法》第200条第3款规定的活动而产生纳税义务,则其应按现行法规办理申报。


若企业在暂停营业期间,因进行某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而非2014年《企业法》第200条第3款的规定项目,则其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提早复业,并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申报。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第38/2019/QH14号税征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执行暂停营业期间的税务义务。


2014年《企业法》第200条第3款:企业暂停营业期间仍必须缴清各笔欠税、继续偿付债务、履行商务合约、履行劳动合约,除非企业与债权人、客户以及员工另有协议。






6、加工出口型企业(EPE)的制成品在越南内销应课征进口税



出口加工企业(EPE),包含在出口加工区成立并运营的公司,或是在任一经济特区或工业区专门从事加工出口的公司。


得到海关机关的批准后,EPE企业可以从事内销活动。内销产品的存货和账务管理必须单独管理,与外销业务分开。


按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22条第2款,于保税区内使用进口原物料和零组件来生产、加工、再加工或组装的制成品,若销往境内市场应加征进口税(包括进口关税和海关估价)。






7、加工出口型企业(EPE)转型为非EPE的进行增值税(VAT)处理方式



进项增值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若投资项目从EPE转型为非EPE,则进项VAT的处理方式如下:


转型后涉及VAT的进口资产及原物料若仍继续作为生产使用,若可确定进项VAT的金额(提供有效的VAT收据),可抵扣与资产剩余价值相对应的进项增值税。


处于建设阶段尚未开始生产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完成海关程序、缴纳其从海外及境内供应商购买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物料的进项VAT。


若符合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19/2013/TT-BTC号施行细则及修正法规的规定,则可申请退还或抵扣进项VAT。






8、外国投资企业(FDI)的境内进出口



FDI企业的境内进出口活动应按于2007年4月4日颁布的第04/2007/TT-BTM号施行细则执行:


(1)FDI企业生产的产品办理境内出口:

a. 出口合同需要载明外国贸易商指定的越南交货地点;

b. 越南进口方应外国贸易商签署进口合同,该外国贸易商需已和现出口的企业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2)用于构成固定资产或生产原物料的境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用具:

a. 进口合同上需载明外国贸易商指定的越南交货地点;

b. 境内出口的FDI企业应与外国贸易商签署出口合同,该外国贸易商需已和进口方签署销售合同。

(信息摘自德勤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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