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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背景
2021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力变压器等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前出厂或8月1日前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6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同时,2016年第14号公告中的《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2 变化内容
1.版本代替
CEL 020—2021代替CEL 020-2016
2.适用范围变化
16版适用于电压等级为 35 kV~220 kV、额定容量为 3150 kV·A 及以上 的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干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和充气式变压器。
21版适用范围增加了三相 10 kV 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 30 kVA~2 500 kVA 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量 30 kVA~2 500 kVA 的干式配电变压器。不适用于充气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不适用范围去掉了干式变压器。
3.标识内容变化
增加配电变压器能效标识内容要求,同时详细标识内容中:
空载损耗单位由kW变成W。
负载损耗标识内容调整成 (Dyn11/Yzn11/Yyn0)( 仅 适 用油 变 ) 或 (B/F/H)(仅适用干变)(W);
增加了铁心材质标识要求:电工钢带/非晶合金
4.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文件由GB 1094.1变更为 GB 20052 的现行有效版本。
5.自有检测实验室要求方面,明确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6.检测报告核验方面,由“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调整成“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7. 能效等级、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依据由GB 24790变更成 GB 2005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8.标识材料:在原先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金属材质基础上增加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质。
9.标识备案方面,增加了:
配电变压器 按相同变压器类别、相同铁心材质和结构、相同线圈导线材质、 相同绕组外绝缘介质材料及绝缘系统温度(仅适用于干式变压器),电力变压器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同调压方式、绕组数量 等划分备案单元,具体备案单元划分及样品要求见表 1 和表 2。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 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10.备案申请调整为在线申请,且取消了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工作的要求。
11.取消了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12.标识公告方面
取消了“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 标识样本。”的规定。
3 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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