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配备车载卫生间的车辆,卫生间内部要有适当的扶手或把手的要求
增加了对于优先座椅旁,轮椅区以及低地板区的下车铃按钮,按钮要有视觉对比度/漫反射率(或白色或黄色),表面要凸起以及激活后提供声音和视觉信号的要求
新增了2.44到2.48条款定义
(1) 2.44 "Visual contrast" (luminance contrast) 视觉对比度定义
(2) 2.45 "Reflectance" r (rho) 反射率定义
(3) 2.46 "Regular reflectance" rr 规则反射率定义
(4) 2.47 "Diffuse reflectance" rd 漫发射率定义
(5) 2.48 "Luminous flux" F (phi) 光通量定义
修订附件3 7.11.4条款内容
7.11.4 车载卫生间的扶手和把手
新增附件3 7.11.4.1条款内容
7.11.4.1 如果有车载卫生间,内部要配备合适的扶手或把手
修订附件8 3.3.3条款内容
(1) 3.3.3. 这些通讯装置应(指的是优先座椅旁,轮椅区以及低地板区的下车铃按钮)
(2) 3.3.3.1. 根据附件 5 的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视觉对比度 C≥0.4 且漫反射率 ρd 不低于 0.5;二是呈白色或黄色
(3) 3.3.3.2. 提供触觉表面,即从周围区域凸起
(4) 3.3.3.3. 提供声音和视觉信号,以确认激活成功
修订附件8 3.5条款内容
3.5. 地板坡度:任何优先座位与至少一个入口、一个出口或一个合二为一的出入口(即出入口共用)之间的通道、通行走道或地面区域,其坡度不得超过 8%。任何轮椅停放区与至少一个入口、一个出口或一个合二为一的出入口之间的通道、通行走道或地面区域,其坡度不得超过 5%。上述有坡度的区域应设置防滑表面。但在通道、通行走道或地面区域中,若存在不同走向坡度的交汇区域,可允许超出上述坡度限值,但该交汇区域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轮椅行驶至轮椅停放区所需经过的总区域面积的 25%
修订附件8 3.6.1 条款内容
3.6.1. 对于客舱内为每位轮椅使用者设置的专用区域,需满足以下条件:该专用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 750 毫米、长度不小于 1300 毫米、高度不小于 1400 毫米;专用区域的纵向平面需与车辆的纵向平面保持平行;专用区域的地面应具备防滑性能,且其纵向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5%,横向坡度不得超过 3%;但在轮椅区域后端若存在不同走向坡度的交汇区域,可允许超出上述坡度限值,前提是该交汇区域的总面积不超过轮椅专用区域总面积的 25%;此外,对于符合第 3.8.4 款规定要求的后向式轮椅(即轮椅朝向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反),若专用区域的纵向坡度为从前端向后端呈上坡趋势,则该纵向坡度可放宽至不超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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