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利华 何伯森 梁学光
本期介绍“分包合同2011版”通用条件第8、9、10、11条的内容。
第8条开工和竣工(Commencement and Completion)
一、主要内容
本条共7款。
[8.1]分包工程的开工(Commencement of Subcontract Works)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分包商分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分包商应在该日期之后尽早开始实施分包工程。
[8.2]分包合同竣工时间(Subcontract Time for Completion)
分包商应在第10.1款[分包工程的竣工]规定的竣工时间内或者8.4款允许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分包工程。
[8.3]分包合同进度计划(Subcontract Programme)
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应该是附件F中定义的进度计划,附件F中的规定适用于分包工程进度计划。
分包商在收到中标函或收到承包商按主合同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后14天内(以较迟时间为准),应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详细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遵守主合同中关于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的要求以及附件F的A部分列明的要求。
如果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展太慢,难以在分包合同竣工时间内完工,和/或工程进展已经(或将会)落后于分包合同计划时,承包商可以发布指示要求分包商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和支持报告,报告应说明分包商建议采纳的赶工措施。除非承包商另有通知,分包商应采用上述赶工措施,这些措施可能要求增加工时、人员、物资,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果赶工措施导致承包商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承包商有权依据第3.3款[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从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该费用。
承包商在协调主包工程、安排自身活动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施工活动时,有权依据现行的分包合同进度计划;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合理的合作和协助,从而使其按照分包合同进度计划开展分包工作。
[8.4]分包合同竣工时间的延长(Extension of Subcontract Time for Completion)
如果以下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时间延误,分包商有权依据第20.2款[分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分包合同变更或者分包合同中任一项工作的工程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b)根据本合同条件中某款规定有权延长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c)承包商及其员工或者其他分包商引起或导致的任何延误;或
(d)主合同条款8.4[竣工时间的延长]中列举的任一原因。
当每次按照20.2款[分包商的索赔]确定延长时间时,承包商可以复审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体的延长时间。
[8.5]分包合同的进度报告(Subcontract Progress Reports)
如果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应该编制并提交月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该包含主合同第4.21款[进度报告]中(a)到(h)段规定的细节。每期报告的提交日期应较承包商主合同进度报告的应提交日期至少提前5天,承包商应该将他应提交报告的日期通知分包商。
[8.6]由承包商暂停分包工程(Suspension of Subcontract Works by the Contractor)
承包商可以随时发布指示,要求分包商暂停分包工程,并应说明暂停的理由。除非暂停的原因是分包商的责任,否则主合同第8.9款[暂停的后果]、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11款[持续的暂停]和8.12款[复工]将适用。
在第16.1款[分包商暂时停工的权利]规定的情况之外,除非承包商发出指示,分包商不得暂停全部或部分的分包工程。
[8.7]分包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Subcontract Damages for Delay)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时竣工,并导致承包商无法遵守主合同第8.2款[竣工时间],承包商有权依据第3.3款[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就此违约从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分包商由于分包工程延误对承包商的责任应该限定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之内;如未规定上述限额,分包商的责任应该限定在分包合同中标金额的10%以内。
二、本条解析
关于分包商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情形,“分包合同1994版”中没有本合同条件8.4款中(a)项这一规定,分包商应注意到这一新增规定。
8.5款中要求分包合同进度计划要符合主合同及附件F中关于进度计划和报告的要求,因此专用条件指南中提醒承包商在分包招标之前,应该核实本条规定以及附件F中的要求是否符合主合同关于进度计划和报告的要求,并应告知每名分包工程投标人关于进度计划的约束条件,或承包商希望投标人在编制分包工程进度计划时考虑的可能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事项。
由于工程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一些大型工程,工期较难控制,很有可能出现工期延误。因此,8.7款的规定在分包合同中是比较重要的,除了要规定责任限额之外,专用条件指南中也指出,应预先规定每延迟一天的赔偿费额度。

第9条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
一、主要内容
本条共2款。
[9.1]分包合同的竣工检验(Subcontract Tests on Completion)
只要分包合同规定了分包合同的竣工检验,分包商应将其准备好实施每一项检验的日期通知给承包商。如果分包工程未能通过该竣工检验,分包商应尽快整改缺陷,并且按照相同条款的规定再次进行检验,直到通过。
[9.2]主合同的竣工检验(Main Contract Tests on Completion)
只要分包合同规定或者明确提到了主合同的竣工检验,主合同第9条[竣工检验]应适用。但分包商应及时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以使得承包商能够完成他在主合同项下竣工检验的义务。
二、本条解析
专用条件指南中补充说明:
如适用9.1款,分包合同中应说明,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或区段竣工时进行的检验不构成主合同下的任何竣工检验。笔者认为,上述检验是用来满足承包商接收的,所以不构成主合同下的任何竣工检验。
如适用9.2款,分包合同中应说明,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或区段竣工时进行的检验构成主合同下的竣工检验,或明确规定参见主合同规范中规定的竣工试验。

第10条分包工程的竣工和接收(Completion and Taking-Over the Subcontract Works)
一、主要内容
本条共3款。
[10.1]分包工程的竣工(Completion of Subcontract Works)
除少量不会实质影响工程发挥预定使用功能的未完成工作和缺陷外,分包工程已经依据分包合同完成,并通过了分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如果有),而且如果分包合同规范有要求,分包商已经按照分包合同的要求提交了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操作和维护手册,则分包工程达到竣工状态。
分包商应该在他认为分包工程可以竣工前的7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收到该通知后的21天内通知分包商:分包工程已经完成并列明竣工日期;或通知分包工程未完成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列出尚需完成的工作。分包商应在根据本款规定发出下一次通知前完成这些工作。
[10.2]分包工程的接收(Taking-Over Subcontract Works)
如果分包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在附件C中没有规定承包商应在业主接受主包工程前接收分包工程,则当主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所位于的主包工程的一个区段/部分获得(或视为获得)接收证书时,分包工程也应被视为已经接收。接收日期应该和接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一致,并且从即日起,分包商不再承担第17.1款[分包商的风险和保障]中规定的照管分包工程的责任。
如果由于承包商有权依据主合同索赔附加的费用的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接收延误,则分包商有权依据第20.2款[分包商的索赔]就此延误招致的费用获得补偿。承包商应在收到依据主合同附加的费用支付的14天内,或在分包合同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84天之内(以较早时间为准),向分包商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分包工程接收延误是由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的,承包商应按照第20.2款补偿分包商因此延误招致的费用。
[10.3]由承包商接收(Taking-Over by the Contractor)
如果要求承包商在主包工程接收之前接收分包工程,则应在附件C中说明并遵照其中的相关规定。
二、本条解析
关于10.3款,附件C中规定,如果分包工程或某个区段已根据10.1款竣工,分包商可通知承包商接收分包工程或该区段。承包商应在收到分包商的申请后7天内:向分包商签发证书,证明已接收分包工程或该区段,并写明接收日期;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及尚需完成的工作。如果承包商既未签发接收证书,又未在7天内拒绝申请,则应视为承包商在7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接收了这些工程。

第11条缺陷责任(Defects Liability)
一、主要内容
本条共3款。
[11.1]分包工程接收后分包商的义务(Subcontractor’s Obligation after Taking-Over)
分包工程接收后,按照第11.2款[分包合同的缺陷通知期]和11.3款[履约证书]的规定,主合同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复缺陷]、11.4款[未修复缺陷]、11.5款[移出有缺陷的工作]、11.6款[进一步的检验]、11.7款[进入权]和11.8款[承包商的调查]应适用。
如果主合同第11.1款子段(b)中修改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是由分包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要求,或者分包商未能履行的其他义务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分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如果分包工程因分包商的责任造成了缺陷或损害,导致承包商依据主合同第11.5款、11.6款和11.8款发生了附加的费用,承包商有权依据本合同第3.3款[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该笔费用。
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分包商,按照本合同第13.2款[分包合同变更的计价]的规定,该项工作应按分包合同变更的方式来计价。
[11.2]分包合同的缺陷通知期(Subcontract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根据第11.1款的规定,分包合同的缺陷通知期应为通知分包工程缺陷的时期,从分包工程全部接收完毕开始,持续到主包工程或整个分包工程所属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通知期到期日为止。
如果由于分包商的失误造成了分包工程的缺陷,导致主合同缺陷通知期延长,并且使承包商发生了附加的费用,则承包商有权依据第3.3款[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将该笔费用从分包合同价格中扣除。
[11.3]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
分包工程的履约证书应该由工程师按主合同的规定签发。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后,分包商的义务才视为履行完毕,证书上载明的日期,是承包商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也是分包商分包合同义务完成之日。承包商收到履约证书后,应立即向分包商提供复印件。
履约证书签发后,主合同第11.10款[未履行的义务]和11.11款[现场清理]应适用。
二、本条解析
如果在业主接收主包工程之前,承包商根据第10.3款接收了分包工程,则依据第11.2款的规定,分包合同的缺陷通知期可能明显长于主合同的缺陷通知期。这对于分包商而言,意味着其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且某些款项的回收也可能延期。
如果分包合同的竣工日期明显早于主合同的竣工日期,则分包商的义务一直延续到承包商履行完主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专用条件指南中建议11.3款可以修改为:
直到承包商向分包商签发了分包合同履约证书并写明分包商履行完分包合同义务的日期之后,分包商的履约义务才算完成。在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结束后28天内,或者,若此28天后还存在些分包商义务,如分包商文件还没有全部提交,还没有完成分包工程的检验和缺陷的修复,则需要此类工作完成后,承包商才应向分包商签发履约证书。
连载回顾: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之一 概述及重要事件的流程图、定义和解释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之二——主合同、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