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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非洲风险管理(下)

南部非洲风险管理(下) 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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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承包商在非洲地区依然面临较多的潜在风险与挑战,但通过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中非联合仲裁中心,这些风险与挑战可以逐渐被解决或平衡。

中国承包商在非洲地区依然面临较多的潜在风险与挑战,但通过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中非联合仲裁中心,这些风险与挑战可以逐渐被解决或平衡。


政府部门缺乏管理技能

非洲各国政府部门缺乏公共招标所需的经验和技能,对于招标工程的工作范围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使得投标人很难进行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常常引起双方有关工程延期、变更以及索赔相关的争议。此外,由此还将造成非洲各国政府部门的招标程序异常漫长,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以及所需时间很难预估,需要提前预留出一定的风险空间。


市场准入及本地化要求迥异

非洲各国对于市场准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良好的实践做法是与在当地具有一定实力和资源的企业进行合作,具体的合作方式可选择代理或联营体,但需要注意把控不同合作架构所对应的潜在风险。如果项目将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进行,在签订与政府之间的协议前需要谨慎衡量在项目过程中私人部门所承担的融资、技术和运营风险。同时严格审阅并审慎修改合同条款,以避免项目烂尾而造成信誉风险。


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不成熟

东道国法律的不成熟将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履约障碍。同时,一个安全可靠的争议解决秩序是保证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CAJAC(China-Africa Joint Arbitration Centre,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出现实际上正是为了帮助中非各国企业实现上述需求。无论是中国投资者还是承包商,都要对东道国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予以足够的重视。


政治风险

非洲大陆一直以来存在的政治风险已经让越来越少的金融机构有意愿来投资非洲项目。中国投资者或工程企业与非洲各国政府开展公私合营项目时,为减少政治风险的影响,政府除了为项目的付款提供担保,还可能需要做出其他相关承诺。例如,担保项目获得东道国相关政府机构所颁发的执照、许可、同意等。如果项目的付款是使用当地货币,政府通常被要求在对项目本身的付款进行担保之外,承诺该国政府持有足够的外汇以满足项目公司的换汇需求。因此,东道国担保没有统一的内容,而需首先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研究“什么需要政府进行担保”。


当地分包与劳工风险

在工程合同履行层面,除和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常规风险外,中国企业应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雇请当地分包和劳工的安排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上。大部分非洲国家通过立法等方式对本国的小微企业进行保护,例如南非于2003年颁布的Broad-Based 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B-BBEE)法案。


因此,中国企业在进入东道国市场前需要了解东道国法律对于该国小微企业的保护程度,如东道国法律是否要求必须聘用规模较小的当地企业作为分包商,是否要求外国承包商必须将技术传授给当地分包商,是否要求外国承包商必须与当地企业形成“合伙”来执行项目等。


在劳工方面,大部分非洲国家的劳工法要求其境内的劳工享有自由选择加入工会的权利,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对劳工的薪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以及居住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以保证雇主为劳工提供的劳动环境符合良好正当的劳动实践(Fair Labour practice)。除了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了解以外,中国承包商还需要对东道国当地的雇主与劳工之间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的调研。例如考虑到非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交通较为不便利,承包商往往需要在公共假日的前后安排大巴车,将劳工输送到临近现场的各交通枢纽。在假期安排上,同一个工程中的多个承包商之间要保持一致,其中还包括请假制度,雇主需要给当地劳工的假期往往多于法定公共假期等。上述劳工的管理模式与制度安排都会对工程的履行,特别是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这对中国承包商来说是重大的潜在风险。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54个非洲国家中,仅有35个国家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应当遵守《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是请注意,部分缔约国对《纽约公约》的适用做出了一定的保留,例如商业性质——“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此外,《纽约公约》仅向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原则,具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需要有各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衔接,下文根据笔者在非洲地区的项目经验试举例。


一、博茨瓦纳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博茨瓦纳通过Judgments(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Act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承认和执行博茨瓦纳法院裁决的国家,博茨瓦纳将给予互惠待遇。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博茨瓦纳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做出了商业性质的保留。


二、肯尼亚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肯尼亚通过Foreign Judgments(Reciprocal Enforcement)Act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范围仅限于与肯尼亚签订互惠执行协定的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肯尼亚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需要依据肯尼亚的仲裁法提起一个单方面的执行申请。


三、南非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由南非法院发布命令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而该外国法院判决获得承认的前提条件有三个: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性的;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于审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该判决在南非的执行不能违背当地的公共政策。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肯尼亚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其拒绝承认和执行违反当地公共政策的外公仲裁裁决。根据最新消息,南非新的仲裁法案将要出台,应持续关注新的仲裁法案会对外国仲裁裁决在南非的承认与执行造成怎样的影响。


四、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获得当地司法机构颁发的类似于许可证书的文件(exequatur)。能够获得上述许可证书的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不能违反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公共秩序;必须是终局性的;出现了被告有权做出抗辩的情况。


五、埃塞俄比亚

埃塞俄比亚未正式批准加入《纽约公约》。但是可以根据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和联邦法院公告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外国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随着世界各大经济体的经济增速放缓,非洲这一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愈加诱人,愈来愈多的海外投资者和企业进入非洲市场试水。中国一贯重视加强同非洲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并与非洲诸多国家保持了良好的邦交关系。我们有理由相信,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和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将会逐渐解决和平衡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对外承包、贸易往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成为中国企业探索非洲市场的指路明灯。


(作者单位: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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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杂志创刊于1988年。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管主办。杂志以宣传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事业方针政策,传播行业先进理念、高新技术、实用经验和前沿信息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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