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静 王勇 程显宝
我国油气集团企业在长期国际合作的实践中总结、摸索出的集团企业“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有效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整合内部资源,依法合规地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有益尝试。

“甲乙方一体化” 管理模式概念、内容和特点
一、概念
我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项目,特别是大型油气田工程项目,因为地方依托差、工期要求紧等原因,逐渐发展、演化出能够发挥中方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实现多方共赢的“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可以定义为:已经确立合同关系并为关联方的甲乙双方,为实现项目目标以及总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依托合同但不依赖合同,相互帮助又保持独立地位,并接受总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模式。
二、内容
管理模式是从特定的管理理念出发,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下来的一套操作系统,即“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系统结构+操作方法”。
1.管理理念——服从全局,争取共赢
“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前提是甲乙方的利益不能有本质性的冲突,即不能有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一方利益的获得须以另一方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则很难运用“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很难实现甲乙双方利益的真正均衡。一旦出现甲乙方利益的严重失衡,相对于任何一方的利益来讲,遭受损害更大的必然是全局利益,此时即便掌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力的第三方进行干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达不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从理念上即是追求“1+1>2”效果的管理模式。
2.系统结构——合同关系+关联方关系
一般情况下的甲乙方系统结构是一条直线,甲乙方分别位于直线两端,进行双向沟通。但是,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系统结构可以表示为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合同关系是确立甲乙方平等地位的基础,而关联方关系则是促成“甲乙方一体化”的桥梁和纽带。甲乙双方的直线距离较短,并短于双方与“顶点”的距离,表明“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甲乙双方的地位平等,“距离最短”且沟通成本最低。当甲乙方沟通因产生矛盾而阻塞,则还可以通过向总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进行反馈,及时解决矛盾,疏通阻塞点。
3.操作方法——相互帮助+统筹协调
从本质上讲,“甲乙方一体化”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类似于企业管理模式中的“亲情管理模式”,这两种管理模式均是利用家族血缘关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即内聚功能,也就是试图通过家族血缘关系的内聚功能来实现对企业/项目的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和目标确定性等特点,因此,能够有效地规避亲情管理模式中由内聚转为内耗的后果。
三、特点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单纯以市场竞争为原则、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项目管理模式相比较,“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可作为集团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从参与主体层面看,围绕整个工程项目,参与到“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且甲乙双方均接受母公司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指导、协调,其他具体的主体如工程公司、供应公司、监理公司甚至相关政府机构等均在甲乙双方的管理、协调、申请之下配合工程开展。
合法、合规性分析
虽然“甲乙方一体化”模式非常有效,却也引发了一些外部争议。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个别学者认为,“甲乙方一体化”模式是不公平的内部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竞争。此外,与中方企业的国外合作伙伴有时也对“甲乙方一体化”模式公平性提出质疑。那么,“甲乙方一体化”模式是否合规合法?
一、 从《公司法》角度看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即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益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各个企业会充分地合理利用关联交易。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真实的关联交易被分为公允关联交易和非公允关联交易两类,即便是后者也仅仅是需要被监督,法律禁止的是虚假的关联交易。所以,“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从《合同法》角度看
因甲乙方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所以签订的合同也称之为关联方合同,这是对关联交易在《合同法》上的确认。任何一个关联方合同都应当受到规范合同、协议以及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的约束,在我国主要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若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将导致无效。
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并没有对关联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特殊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关联方合同仍然是按照《合同法》中的一般性效力规则进行约束。虽然有观点认为,由于关联方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不独立,所以这些一般性效力规则甚至民法规则(如平等自愿和公平规则)都不能适用于关联方合同中,但这种观点目前除在理论学界有一些研究外,在法律和判例层面均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支持。
综上所述,只要“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所涉及的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三、从国际工程项目所在地法律看
国际工程项目所在地法律大多从属于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按照目前英美法系的公司法,关联方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按照美国法的规定,关联交易“只要得到大多数未由交易中获取私人利益之董事的同意,法院便不会撤销该交易”;否则该“自我交易”也视作侵吞..可经少数股东申请而无效。除非控制权人“能够证明该交易在客观上对公司与股东均公平。”依照英国1985年公司法,董事如果违反该法第320节,在没有取得公司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与公司从事重大的财产交易,则此种交易基于公司的请求而被撤销。
由于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及合同法规则未给予关联交易这一发生在公司法领域的特殊类型的合同以充分的关注,从而普遍存在着法律行为及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则对关联方合同的不适用问题。面对这种漏洞,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取在公司法等单行法中增加特殊规则,明确关联方合同的效力状态这种做法。按照《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05条第1、2款的规定,事先未经董事会批准而签订的协议,“如已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予以撤销..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协议订立之日起算。但协议被隐瞒的,时效期间的起始点推至协议被披露之日。”事实上,各国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所以,没有任何国家直接在法律上禁止关联交易行为,或者直接判定关联方合同无效。各国法律对于关联方合同的最重要评价点,在于其是否“不公平”。这也就意味着,在适用“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国际油气工程项目中,只要签订的关联方合同没有明显或者严重的“不公平”或者损害第三方利益,即为合法有效。因此,“甲乙方一体化”模式应该得到认可,在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达到整体利益最优。
内部风险和应对
“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只有对其加以识别,才能有效地应对风险。
一、风险识别
首先,“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缺点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求甲乙双方同受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受同一方施加的重大影响,且同一第三方的影响能够协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存在总公司、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作为第三方,则无法构成这一模式。因此,如果不具备一体化条件的公司盲目采用一体化模式,法律风险很大。
其次,“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中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并不一定平等——总公司、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在利己动机的协调和指导下,有可能滥用对甲乙双方的控制权,使关联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影响甲乙方企业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等。
二、风险防范
在采取“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关联交易应当真实、公开、公正
“甲乙方一体化”的关联交易应该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同时,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深入、完整、准确的披露。更重要的是要坚持公平性。
2.总公司增加协调,减少干预
总公司、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不应当简单、直接地作为实际的第三方出现在“甲乙方一体化”管理模式之中,或者成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后盾”,而是应当以裁判员或协调者的身份。本着维护大局的角度对双方的矛盾进行疏导,尽量运用影响力促进甲乙双方自行化解矛盾,而不是对矛盾进行直接干预。否则将很可能伤害到甲乙双方的信任基础,甚至违反工程项目所在国法律。
3.引入内部竞争机制
甲方应该在集团的支持下,尽量公开招标,如果受到技术、管理、工期等方面的限制,应该尽可能邀请集团内不同的乙方参与竞标,遵循国际规范。这样,既可以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又能够提高双方的市场意识和合规意识。
[本文作者杨静工作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王勇工作单位为中国石油报社,程显宝工作单位为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