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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中资企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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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海关对进口货物有强制性新规要求,具体如下:

1:提单应显示商品的实际名称,“一般货物”作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
提单上应显示确切的货物/商品。
2: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应仅为伊拉克方,不允许是外国当事方。
收货人应在伊拉克拥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3:在伊拉克乌姆盖斯尔港(Umm Qasr)港停泊船只后,海关禁止对舱单进行修改。
4:货物出口伊拉克时,企业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的相关新规如下:
5: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6: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7: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符合性证书(COC或COI)和进口许可证,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
伊拉克涉及到的相关资质认证如下
COC产品符合性证书;


伊拉克大使馆加签

CO大使馆加签认证

船公司之前hapago - lloyd宣布,根据伊拉克海关的新规定,
所有运往伊拉克的货物必须遵守下列强制性规定,并立即生效:
现在伊拉克的国家货物进口涉及的文件资质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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