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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巴基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节选六)
摘要
《中国居民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介绍了巴基斯坦的地理环境、投资信息、税收制度和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旨在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目录
2.2 所得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4 征收范围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2.2.2.6 应纳税额
2.2.2.7 预提所得税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4 税收优惠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仅限来源于巴基斯坦的收入进行征税。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的所得若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下列活动,则构成巴基斯坦来源的收入:
①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
②在巴基斯坦销售的与该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出售的货物或商品相同或类似种类的货物或商品;
③在巴基斯坦经营的与该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④巴基斯坦的任何业务关联。
2.2.2.3 税率
同居民企业税率。
2.2.2.4 征收范围
(1)对非居民获得的特定付款征税
①在符合本法令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非居民获得任何来源于巴基斯坦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的,均应当按照指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税款;
②对非居民征收的税款应当通过将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总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
③对非居民获得的特定付款征税不适用于:
中国居民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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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该特许权使用费的财产或权利与该非居民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存在有效关联的情况;
—产生技术服务费的服务通过该非居民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而提供的情况;
—根据本法令可免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
(2)对非居民的海运与航运收入征税
在符合本法令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非居民以船舶或飞机的所有者或承租人身份经营海运或航运业务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税率,为下述款项缴纳相应税费:
①通过运输从巴基斯坦起运的旅客、牲畜、邮件或货物,而获得的或者应得的总金额;
②通过运输从巴基斯坦以外地点起运的旅客、牲畜、邮件或货物,而在巴基斯坦获得的或者应得的总金额。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法令可享受免税的款项。
(3)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征税
①下列原则适用于确定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某个常设机构的“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即:
a.该常设机构之利润的计算依据应当是,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特的、独立的,在与其所属的非居民纳税人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地与该非居民纳税人交涉的纳税人;
b.在符合本法令之规定的前提下,为开展常设机构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可予扣除,包括如此产生的行政与管理费用(无论在巴基斯坦或其他地点产生);
c.对于该常设机构向其总部或者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其他常设机构支付或应付的下列金额(用于向第三方偿付该非居民纳税人应付的实际费用的除外),不得作任何扣除:
—该常设机构为使用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付款;
—为该常设机构执行的服务(包括管理费用)的报酬;
—以及借给该常设机构的资金的债务利息,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除外;
d.在确定某个常设机构的收入时,不得计入该常设机构向其总部,或者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其他常设机构计收的下述金额(用于向第三方偿付该常设机构产生的实际费用的除外):
—为使用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付款;
—该常设机构执行的服务(包括管理服务)的报酬;
—以及该常设机构借出的资金的债务利息,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除外。
②在计算某个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某个常设机构在某个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超出下述金额的总部开支:
该金额占该巴基斯坦常设机构营业额的比例等于该非居民纳税人的总部开支总额占其全球范围营业额的比例。
③在本节中,“总部开支”系指该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境外为该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之业务而产生的行政或一般管理开支,包括:
a.租金、地方税及税费,但不包括国外所得税、现场修理费,以及针对巴基斯坦境外的损害或损毁风险之保险的保险费;
b.向总部在巴基斯坦境外雇佣的雇员支付的工资;
c.该雇员的差旅开支;
d.所规定的其他开支。
④在计算某个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某个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科目下的收入时,不得扣除:
a.该非居民纳税人为筹集其常设机构之作业所需的资金而支付或应付的债务利息;
b.该非居民纳税人就该债务而支付或应付的保险费。
(4)对非居民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或者通过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名目的收入应当是:
—对于根据1980年3月8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或者该日期或之后签订的,于该日期之前获得政府批准的协议)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减去在计算“其他来源的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的金额;
—或者对于其他任何不适用该技术服务费总额乘以指定税率计算相应税额的情况,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减去下列支出:
①在巴基斯坦为获得特许权使用费而产生的支出(无论在何处支付);
②在巴基斯坦境外根据该协议而产生的不超过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百分之十的支出。
—对于根据其他任何协议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减去下列支出(仅限于下列支出):
①在巴基斯坦为获得该收入而产生的支出;
②在巴基斯坦根据该协议执行工作而产生的支出;
③在巴基斯坦境外根据该协议执行工作而产生的不超过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百分之十的支出。
(5)对非居民获得的技术服务费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从居民纳税人或者通过非居民纳税人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获得的技术服务费名目的收入应当是:
—对于根据1980年3月8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或者该日期或之后签订的、于该日期之前获得政府批准的协议)而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总额减去在计算“其他来源的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的金额;
—对于根据1980年3月8日或之后、1981年5月4日之前签订的协议获得的技术服务费,该技术服务费总额减去在计算“其他来源的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进行扣除的金额(总扣除量不超过该技术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或者对于其他任何不适用该技术服务费的总额乘以指定税率计算相应税额的情况,该技术服务费总额减去下列津贴:
①在巴基斯坦为获得该技术服务费而产生的支出(无论在何处支付);
②在巴基斯坦境外根据该协议而产生的不超过该技术服务费总额百分之十的支出。
前提是,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提交书面选择声明,选择按照该技术服务费总额乘以指定税率计算相应税额进行纳税。这一选择的有效期保持至该合同完成之日。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在巴基斯坦之外成立的公司的分公司的税率,与公众公司和银行公司以外的居民公司的税率相同(即2016年为32%,2017年为31%,2018年以后的为30%)。除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生产业务的公司外,向总公司转移利润征收12.5%的税款。
向非居民公司在巴基斯坦的分支机构支付的款项进行纳税时,按与居民公司在出售货物,提供专业服务和签订合同的相同的纳税原则从源头扣税。在其他情况下,按0%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2.2.2.6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2.2.7 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技术服务费的预提税税率为15%,根据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12.5%的优惠税率。
执行合同取得的收入(包括施工、组装、安装等)适用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6%。
股息收入(包括分公司向总公司的利润汇回)适用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商品进口适用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3%—5%。
商品出口适用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
巴基斯坦联邦税收委员会公布了截至2017年4月3日的预提税率卡片(该卡片上次更新截至2017年3月22日),总结如下:
– 所得税条例2001下的相关预提税立法
– 预提税所适用的税率
– 预提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
– 预提税纳税人的界定
– 预提税的征收时间
– 预提税代扣代缴的截止日期
– 界定预提税是最终税项还是可调整税项的相关指示
如预提税指南与所得税条例2001之间存在差异,则后者将作为参照标准。
2.3 个人所得税
– 如果纳税年度内的个人收入低于150万卢比,现在起可以申请发放教育费用津贴。以前该津贴的申请标准为个人收入低于100万卢比。
– 根据ITO的第13条规定,如果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贷款额度低于500,000卢比,则该笔贷款将免税。现在起,免税贷款额度将提高至一百万卢比。
– 根据ITO的第62A条规定,有关健康保险的投资,其税收抵免限额将由10万卢比升至15万卢比。
– 根据ITO的第147条规定,如最新评估的应税收入为50万卢比,则个人须依法缴纳预提税。现在起应税收入标准提高至100万卢比。
– 根据ITO的第37A条规定,不论证券持有期如何,针对出售证券的资本收益,申报者将按15%进行征税,非申报者则按20%进行征税。
– 根据ITO的第7B条规定,对个人利息收入的应税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在起,如利息收入超过2500万卢比,则最高应税税率为15%。
– 居民个人,纳税人协会,以及2012年7月1日(包含在内)后在巴基斯坦注册的且经过巴基斯坦出口委员会认证的提供技术驱动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如果在其完成认证的前五年,每年的营业额低于1亿卢比,则其将被免税3年。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中在巴基斯坦居住累计达183天或以上;
—是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海外正式的雇员或官员。
2.3.1.2 征收范围
巴基斯坦居民通常就其在世界各地的所得纳税。巴基斯坦非居民仅就其巴基斯坦所得,或被认为是巴基斯坦所得、或在巴基斯坦收到的以及被认为是在巴基斯坦收到的所得纳税。
对非巴基斯坦公民的个人,下列各类所得免税:
根据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的援助协定居住在巴基斯坦,由外国政府支付或者从基金及让与的拨款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作为外国政府官方代表在巴基斯坦服务的报酬;外国政府对公认的巴基斯坦教育机构雇员所付的报酬;作为不在巴基斯坦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的雇员一个所得年度在巴基斯坦逗留不超过90天,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一定条件下,从抵达巴基斯坦之日起的2年时期内,教授或教师在公认的巴基斯坦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服务所获的工资;受雇于英国理事会所获的工资;在巴基斯坦体育委员会担任教练,提供服务所获得报酬。
2.3.1.4 税收优惠
农业收入
(1)任何纳税人获得的农业收入在本法令下均可免税。
(2)在本节中,“农业收入”是指:
①任何纳税人从位于巴基斯坦的农业用地中获得的租金或收入;
②任何纳税人从位于巴基斯坦的土地上,通过下列活动获得的收入;
“农业”是指:
—耕作者或者实物租金获得者采取自身惯常采取的任何处理,以便其种植或获得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或者耕作者或者实物租金获得者出售该纳税人种植或获得的农产品,并且这些农产品未经过其他任何处理;
—或者任何纳税人从下述建筑物中获得的收入;
—土地的租金或收益的获得者拥有并占有的建筑物;
—操作之土地(或者农产品)的耕作者或者实物租金获得者占用的、位于该土地之上或者紧邻该土地的任何建筑物,并且租金或收益获得者、耕作者或者实物租金获得者因该纳税人于该土地的关联而要求将该建筑物作为住宅、商店或其他附属建筑物。
外交豁免与联合国豁免
(1)在本法令下,根据《1972年外交与领事特权法案》(1972年第九号法案)享有特权之个人的收入应当在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免税。
(2)根据《198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法案》(1984年第二十号法案)享有特权之个人的收入应当在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免税。
(3)身为巴基斯坦公民的纳税人因自身曾受雇与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包括国际法庭)而获得的养老金,前提是,该纳税人在此雇佣关系下的工资根据本法令可免税。
总统授予的荣誉
(1)巴基斯坦总统向某个纳税人授予的荣誉、奖励或奖章所附带的津贴在本法令下可享受免税;
(2)巴基斯坦总统向任何纳税人授予的奖金在本法令下可享受免税。
奖学金
为补偿任何纳税人的教育成本而向其授予的任何奖学金在本法令下均可享受免税,但该奖学金由某个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的除外。
分居协议规定的赡养款项
配偶根据其分居协议获得的作为赡养付款的收入在本法令下均可享受免税。
短期居民个人的国外来源的收入
(1)下述个人的国外来源的收入
①仅因自身的受雇身份而成为居民个人;
②在巴基斯坦连续或间断居住不超过三年,
则在本法令下可享受免税。
(2)本规定不适用于:
①上述纳税人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业务取得收入;
②上述纳税人带入巴基斯坦或者在巴基斯坦获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
归国侨民的外国来源的收入
如果任何巴基斯坦公民在其成为居民之纳税年度之前的四个纳税年度的任一年度并非居民,则其在某个纳税年的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在其成为居民个人之纳税年度及下一个纳税年度,在本法令下可享受免税。
如果任何巴基斯坦公民在某个纳税年度离开巴基斯坦,并且在该纳税年度一直居住在国外,则其于该年度在巴基斯坦境外取得的“工资”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在本法令下可享受免税。
豁免限制
如果任何收入根据本法令可享受免税,则在本法令无任何相反规定的前提下,此豁免仅限于该收入的原收款人,而不得扩展至使用该收入之全部或部分支付的任何付款的收款人。
2.3.1.5 税前扣除
薪金收入的主要扣除如下:
医疗津贴/费用:员工的医疗或住院费用的补偿,并且都是支付给雇员的,这部分收入是可以免税的。如果医疗费用的补偿无法适用于雇员,医疗津贴相当于基本工资的10%是可以免税的。
向获得批准的非盈利组织进行慈善捐赠的可以享受税率折扣,按所捐献的价值和个人应纳税收入的较低者进行纳税抵扣。
根据天课和亚瑟条例,Zakat天课(穆斯林每年一次的慈善捐款)可获得特别的直接扣除。
支付房屋贷款的利息,慈善捐赠和特殊股份的投资费用可被抵扣。
应计费用是被允许扣除的。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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