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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巴基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三)
摘要
《中国居民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介绍了巴基斯坦的地理环境、投资信息、税收制度和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旨在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目录
第一章 巴基斯坦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2.5.3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点国家
1.2.6 投资注意事项
第二章 巴基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2.1.1.1 巴基斯坦税法史
2.1.1.2 巴基斯坦税收体制概述
2.1.1.3 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2.5.3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点国家
巴基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巴基斯坦对“一带一路”倡议是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的,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支点国家。从地理位置上看,巴基斯坦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巴基斯坦位于阿拉伯海北部,紧邻波斯湾出口。尤其是位于巴基斯坦西南部俾路支省的瓜达尔港,扼守从非洲、欧洲经红海、波斯湾通往东亚、太平洋地区多条重要国际航线的要地,距离全球石油主要供应通道—霍尔木兹海峡也只有约400公里,战略位置十分重要。
2001年,中国同意出资五分之一的资金建设瓜达尔港的一期工程,并派出450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建设。瓜达尔港建成后先是由一家新加坡公司运营,目前巴基斯坦政府已经把瓜德尔港的运营权全面交予中国企业。瓜达尔港不仅是中国在印度洋上的补给站和中转基地,中国也可以以瓜德尔港为依托,前往波斯湾、红海、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该港可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撑点,为“一带一路”倡议发挥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同时,瓜达尔港和卡拉奇港作为巴基斯坦在阿拉伯海上的两个重要港口城市,也可以作为巴基斯坦对外贸易的口岸,带动巴基斯坦内地的发展和繁荣。
1.2.6 投资注意事项
(1)政治稳定性
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境外投资首先要考虑的是政治环境因素。中巴关系历来友好,是“铁杆兄弟”,政治大环境本来是对我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十分有利的,然而由于巴基斯坦国内政局的动荡及其国际环境中的被动地位,使得我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面临较大政治风险。
①巴基斯坦政局动荡
巴基斯坦自1947年8月14日独立以来,政府、最高法院和军方的三方角逐就未停止过。巴基斯坦意为“清真之国”,顾名思义,其国内居民信仰伊斯兰教为主,高达97%,但是伊斯兰教内部却并不统一,而是教派林立,逊尼派人数占全国穆斯林的75%,什叶派人数占全国穆斯林的20%,由于教义和教法互异,两大教派之间以及逊尼派内部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又常与政治斗争联系在一起,使巴基斯坦政治形势更加复杂。宗教矛盾的愈演愈烈加剧了社会动荡。其中民族分裂问题尤为严重,民族分离主义几乎在各个省都存在。
巴基斯坦的恐怖势力一直存在,只是自2007年以来受全球恐怖主义和地区恐怖主义跨境进入巴基斯坦的影响,其国内的恐怖活动呈现严重化、组织化和国际化的趋势,逐渐成为了恐怖势力袭击的重灾区。由于巴基斯坦境内的恐怖势力未得到有效遏制,巴基斯坦几乎沦为了国际恐怖势力的聚集地。
②印度和美国的干涉
由于我国和印度长期以来的领土争端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一带一路的推行又涉及印度洋地区的整体利益,印度作为南亚地区的大国必定会为自己谋利益,所以我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受到了印度的干涉。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不久,莫迪政府就提出了“四季计划”,企图重建其与古代贸易伙伴的关系,建立一个以印度为中心的“印度洋世界”,显而易见,这是利用其地缘优势和历史文化扩大政治经济影响,旨在对抗中国。
美国作为21世纪世界上唯一的霸主,在世界各地为自己争取利益。在印度洋地区日益崛起的过程中机遇大于挑战,美国当然不会袖手旁观。同时,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让美国感觉到霸主地位受到了威胁加之中美两国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矛盾在不断升级。再加上巴美由于反恐问题而存在的共识和冲突,美国的干预也更加复杂,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毫无疑问会受到美国的干涉。
(2)经济风险
一方面“一带一路”可以促进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和升级,加强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和沟通,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
际影响力;另一方面,这种跨境投资环境更加复杂,中国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在经济方面也是如此。
①债务违约风险
巴基斯坦经济状况较差,外汇储备不足。外国直接投资水平低,税收水平差,中央税收占GDP比重仅9%左右,且创汇能力不足,贸易赤字逐年增加。此外,巴基斯坦外部债务庞大,国际收支困境加重。截至2015年12月底,巴基斯坦外债总额达649.28亿美元,从2006年至2015年巴基斯坦外债增长了75%。自1988年以来,巴基斯坦就依赖IMF的贷款,每届政府一上台就会向IMF贷款,但是还款率极低,而且由于无力还贷等现实情况很多次贷款都被中途叫停。可见,巴基斯坦偿还债务的能力极低,所以,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回报率很低,其中一部分还可能成为坏账,中国极有可能成为高风险债务人。
②项目化和泡沫化风险
随着中巴两国经济交流的加深,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逐步增加。一方面,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能源建设等,投资呈现项目化;另一方面,投资成功固然可以促进两国发展和友好往来,但是也不能忽视投资泡沫化的风险。
③国有化和被征收的风险
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是否合乎民意,中国的投资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都是无法定论的问题。中国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东道国相对而言更具有主动性,所以为了本国利益东道国往往会将外商投资的企业国有化或者征收。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同样也面临国有化和被征收的危险,由于投资地在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当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其可以制定政策也可以对政策做出利己的解释。
(3)环境风险
所谓环境风险,是指中国在境外投资不注重环境污染问题而被叫停甚至索赔的风险。中国企业对环境的保护问题不够重视,近年来,由于中国企业给东道国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而被贴上了“中国新殖民主义”、“中国环境威胁论”、“中国生态倾销论”等标签。
2015年1月,中国企业在墨西哥坎昆的市郊的投资项目—坎昆龙城被墨西哥环境保护署以触犯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规章为由被叫停。在缅甸的密松大坝也因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其可能的环境破坏性被叫停。可见,环境问题不仅会对东道国产生影响,也会给中国的投资带来风险。
(4)影响投资的其他风险
电力短缺
因缺乏整体能源规划、能源结构不合理、本土煤炭和水利等资源未充分利用等多种原因,导致巴基斯坦电力短缺现象愈演愈烈。目前巴基斯坦大量发电厂产能利用率不足50%,缺电致使民众生活大受影响。在夏季用电高峰,首都伊斯兰堡以及卡拉奇等大城市每天断电时间长达4至8小时,小城镇及农村每天的断电时间长达12小时以上,各工厂、商户、富裕家庭都自购发电机备用。电力短缺致使巴基斯坦支柱产业纺织业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在世界纺织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另一支柱产业皮革业也受到油气能源短缺的严重影响。
沉重的债务压力
多年来巴基斯坦政府经济不振,税收不足,但安全、民生需求又使得政府支出难以削减。而近年来的国际原油价格猛涨更是让油气资源匮乏的巴基斯坦支出猛增。内外交困下,巴基斯坦只能举债度日,导致巴基斯坦外汇储备下降明显,国际支付危机若隐若现。
税制的改革
巴基斯坦税收制度不合理,许多行业、社会精英都想方设法避税。税收不足导致政府在公共支出方面捉襟见肘,例如每年财政预算中公共保健都不足1亿美元,全国平均每人每年不到50美分。长此以往,会导致社会发展后劲不足。
2.1.1.1 巴基斯坦税法史
在巴基斯坦,联邦政府被授权对个人除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来源的收入征税。有据可查的现代所得税收可追溯至1860年。当时,英国为结束因1857年独立战争引发的预算赤字,于1860年首次正式施行《1860年所得税法》。此次征税并非意在永久,法案于1865年被废除。
《1886年所得税法》作为早期比较先进的法令,其中对“农业收入”的释义,几乎与《2001年所得税条例》相差无几,该项法案存续了32年之久。
《1918年法案》对若干战时修正案进行了合并。《1917年附加税法》引进了一个针对公司及其他实体超过50000卢比的未分配利润收入进行征税的累进制附加税法案,并于修订后在《1920年附加税法》中继续生效。此后,《所得税法》和《附加税法》被合并为《1922年所得税法》,在巴基斯坦施行直至1979年6月30日。穆罕默德.齐亚.哈克在任职巴基斯坦军事管制首席执行官和军事委员会主席期间,决定施行一个新的法律,即1979年7月1日起生效的《1979年所得税条例》。
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无数总统法令、年度财政法案/条例、监管法令(SROs)的不断修订后,《1979年所得税条例》中大部分有缺陷的条文被废除。然而,当该项立法法案在施行约23年,经历了大量修正和司法实践并逐渐被大众普遍理解和接受后,一个新的条例即《2001年所得税条例》于2001年9月13日颁布。该新条例在施行之前经历了超过300次修正,通过《2002年财政条例》后延用至今。
2.1.1.2 巴基斯坦税收体制概述
巴基斯坦是联邦制国家,税收分为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地区政府三级,但税收以联邦政府为主。
巴基斯坦税收的主要部门为巴基斯坦联邦税收委员会(FBR),负责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以及联邦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下设所得税局、海关、销售税局、联邦消费税局等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税种的征收和稽查工作。近年来,巴基斯坦政府为提高财政收入,不断扩大税基和提高税收幅度。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巴基斯坦当地公司和国民同等纳税。省级税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除少部分上缴联邦政府外,其余作为各省自有发展资金。
2.1.1.3 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联邦政府的税收、借款及偿还贷款所得的全部款项均为联邦统一基金的组成部分。省政府的税收、借款及偿还贷款所得的全部款项均为省统一基金的组成部分。但向天然气气井征课的、由联邦政府收取的联邦天然气国产税的净收入,以及联邦政府收取的天然气气井使用费的净收入,都不构成联邦统一基金的组成部分,而应拨付给天然气气井所在的省份。
省议会或省政府对于非本省制造或生产的同类产品,因制造和生产地区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税。省政府可以对省内的用电进行征税,决定本省内分配电力的征税率,但无权规定有利于本省制造或生产的产品的税率。
国家财政委员会负责就下列议会授权征收的税收净收入在联邦和各省之间的分配事项向总统提出建议:
—所得税,包括公司税,但不包括对由联邦统一基金支付的报酬构成的收入所征收的税;
—销售和购买税;
—棉花出口税以及总统规定的其他出口税;
—总统规定的国产税;
—总统规定的其他税。
总统在收到国家财政委员会的建议后,应根据该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的建议,以命令形式规定应分配税收净收入的份额。
任何有关对拨给任何省的全部或部分净收入实行征税或改变征税的法案或修正案,任何有关改变所得税条例已规定的“农业收入”的含义的法案或修正案,以及任何影响《宪法》第六编第一章前述任何条款规定的对各省分配或可能分配款项原则的法案或修正案,若未经总统事先批准,一律不得在国民议会提出。
省议会可以通过法令,在议会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从事专门职业、贸易、行业或受雇佣的人征税。
联邦政府的财产或收入不应按照省议会法令的规定纳税,省政府的财产或收入,除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即省政府及其代理的省外商业或贸易活动收入要纳税)另有规定者外,也不应按照议会法令或任何其他省的省议会法令纳税。如果某省政府或其代理在本省以外进行任何种类的贸易或商业,该省为该项贸易或商业而使用的任何财产,或从该项贸易或商业所得到的任何收入,应按照议会法令或贸易或商业所在省的省议会法令的规定纳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巴基斯坦税收分为联邦税收(国税)和省级税收(地税)两大体系,其中联邦税收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90%左右。
巴基斯坦联邦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包括所得税(Income Tax)、劳工福利税(Workers Welfare Tax)、劳工参与基金(Workers Participation Fund)和资本税(Capital Value Tax)。间接税包括关税(Customs Charges)、销售税(Sales Tax)、联邦消费税(Federal Excise Duties)、机场税(Airport Tax)和其它税费(Other duties)。
税法体系主要包括:2001年《所得税条例》和2002年《所得税规则》,1990年《销售税法案》,2005年《联邦消费税法案》,2011年《信德省服务销售税法案》,2012年《旁遮普省服务销售税法案》,其他省级服务销售税的条例。
省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Property Taxes)、车辆税(Motor Vehicles Duty)、消费税(Excise Duties)、印花税(Stamp Duties)等,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除少部分上缴联邦政府外,其余作为各省自有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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