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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重磅:赴巴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五)

周末重磅:赴巴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五) 中巴经济走廊资讯站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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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五)

                          摘要

      《中国居民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介绍了巴基斯坦的地理环境、投资信息、税收制度和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旨在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目录

2.2 所得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2.2.1.6 应纳税额 

2.2.1.7 合并纳税 

2.2.1.8 其他 

国际税务的通用规则一般规定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存货计价

       存货应当按成本或者市场价格的价低者列示。先进先出和平均成本法是可以被接受的。记账和纳税申报的计价方法应当具有一致性,并且存货的计价方法应当被持续的使用。

资本收益

       出售不允许折旧的不动产,如果在一年内处置,则按 10%的税率征税,如果在两年内处置,则按 5%的税率征税。如果处置期超过两年,则收益不计税。

        处置居民或者非居民企业的股份的收益应当是巴基斯坦来源的收入,企业的资产完全或者主要由在巴基斯坦的不动产或者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组成。

        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出售莫达拉巴(利润分享)的资本利得是免税的,如果持有时期超过四年并且是在 2012 年 7 月 1 日前获得的。如果获得日期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并且持有时期多于两年但是少于四年,则资本利得应按 7.5%征税。如果持有时期多于 12 个月但是少于 2 年,则资本利得应按 12.5%征税,如果持有时期少于 12 个月,则资本利得应按 15%征税。但是,如果没有提交税表的话,相应的持有时期的税率为 0%、11%、16%和 18%。

       除了法定折旧的资产外,在收购一年内实现的资本利得全额征税,收购一年后,对 75%的资本利得进行征税,25%的资本利得免税。

        法定折旧资产(除不动产外)的资本收益应当作为销售年度的正常营业收入进行征税。它们是以销售收入与相关出售资产税法规定的资产减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的。

       资产的处置是在非常规交易的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为卖方收到的对价加买方发生的成本。

       如果资产被转移到巴基斯坦境外,这意味着整个折旧在出口时重新计算,则成本的计量应被视为销售的价格。除非资产被用于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折旧才可以被继续使用。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一家居民公司向另一个居民公司处置资产时不得产生利得或损失。所需条件包括:转让方 100%由受让方所有,或者两家公司均由第三方公司 100%控制;转让产生的收入在转让年度没有豁免;该协议由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 

      任何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未分配利润相关的,都被视作股息。

      资本损失只能抵消资本利得。未吸收的资本损失可以向后结转六年调整以后年度的资本利得。

股息收入

       股息收入受预提税 12.5%或税务协定的优惠率的约束。获得股息收入但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人(非申报人)按 20%的税率纳税。

       在初始就全额和最终扣除股息收入的所得税负债,除了非申报人之外,可以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后申请 5%的税收返还。

股票股利

      居民公司的股票股息按红利股的标准来纳税,税率为 5%。

利息收入

      公司赚取的利息作为其他来源收入进行计税。在巴基斯坦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的利息收入以 10%的税率缴纳预提税,除非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提供了较低税率,利息收入适用于最终税制。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收费收入

       非居民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被视为在巴基斯坦产生的,如果是由巴基斯坦居民支付或由巴基斯坦非居民的常设机构承担的,则应纳税。

       技术服务费收入如果由巴基斯坦居民支付或由巴基斯坦非居民的常设机构承担,则应当被视为在巴基斯坦产生的收入。技术服务费是指提供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包括提供其他人员服务)支付的对价,但是不包括提供建筑,装配和工程项目总费用之下的对价支付。

其他的重要项目

       负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被允许进行纳税抵扣。并且在随后三年内仍未支付的负债在上述三年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被视为收入。此项目允许被扣除在此负债被要求履行时。

农业收入

农业收入免征所得税。

外国收入

      居民公司对其全球收入和所赚取的外国收入进行纳税。通过外国税收抵免来避免外国收入的双重征税;这种抵免是指居民公司对双重税收收入以巴基斯坦或外国税率的较低者进行纳税。非居民子公司的非分配收入不需纳税。

       外国的损失只能抵消外国收入,可以向后结转六年。

2.2.1.6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2.1.7 合并纳税 

集团纳税

(1)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可选择将其整体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进行纳税。在此情况下,除了编制《1984 年公司法令》(1984 年第

四十七号法令)规定的合并集团账目之外,该集团还应当为税务目的计算收入及应缴税款。

(2)集团各公司一旦根据本节选择在整体上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即不可撤销这一决定。

(3)集团纳税规定仅针对根据《1984 年公司法令》(1984 年第四十七号法令)在当地注册的公司。

(4)集团纳税制度下的税额减免不适用于集团在其成立之前出现的损失。

(5)只有符合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适时规定的企业治理要求和集团制定规则及条例,并被指定为有权享受集团纳税政策的集团公司,方可选择采用集团纳税制度。

(6)集团纳税情况可通过税务局指定的规则予以监管。

集团税额减免

(1)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作为某个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的任何公司均可将自身被评定的某个纳税年度的损失(不包括资本损失)(结转损失和资本损失除外)交由其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以某种有利于它们的方式予以处理,或者在自身与控股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之间进行处理。

       前提是,如果集团中的某个公司是在某个于巴基斯坦注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则控股公司应当直接持有该子公司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股份。如果集团中没有任何公司是公众公司,则控股公司应当直接持有该子公司百分之七十五或以上的股份。

(2)该子公司放弃的损失可由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领取,以便后者使用自身在该纳税年度及后续两个纳税年度的“业务收入”科目下的收入予以抵销,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 后者持续五年拥有该子公司百分之五十五(对于公众公司)或者百分之七十五或以上(对于其他公司)的股份;

②集团中的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无权利用集团的税额减免;

③控股公司是拥有百分之七十五股份的私人有限公司,并在领取该损失当年起三年内上市;

④集团各公司均是根据《1984 年公司法令》(1984 年第四十七号法令)在当地注册的公司;

⑤根据本节放弃损失和领取损失之事宜均获得相应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⑥该子公司在上述三年期限内继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⑦集团各公司均应当遵守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适时规定的企业治理要求和集团制定规则及条例,并被指定为有权利用集团税额减免的公司;

⑧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该子公司为使用控股公司的收入来抵销自身被评定之损失而放弃该损失的次数不得超过三个纳税年度。

(4)如果某个子公司放弃的损失在上述三个年度内未使用控股公司的收入予以调整,则该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来结转为被调整的损失。

(5)如果控股公司在上述五年期限内处置了任何股份,使得自身的持股比例降至百分之五十五或百分之七十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则该控股公司应当在处置该股份之年度提供其因抵销该子公司放弃的损失而尚未缴纳之利润的金额。

(6)领取该损失的公司应当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向放弃损失的公司汇转一笔现金,其金额应当等于用于抵销所领取损失之利润的应缴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对于放弃损失和领取损失的两个公司,此现金汇转时间不构成应税时间。

(7)公司与股东之间在一个方向的股份转让不构成应税时间,前提是,此转让的目的是收购股份以成立集团,并且已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相应批准。与第三方之间的出售和购买构成应税时间。

2.2.1.8 国际税务的通用规则一般规定:

共同所有人的收入

       就本法令而言,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财产由两个或多个纳税人所有,并且其各自的所有权份额是明确的、可确定的,则:

①对于该项财产,这些纳税人不得作为一个组织进行评税;

②在计算其中每个纳税人在某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考虑到各纳税人在该项财产在该年度的收入中享有的份额。

分摊扣除额

(1)在符合本法令的前提下,如果某项开支用于:

①获取一个以上的收入科目下的收入;

②获取某个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以及其他目的。

      则该项开支的分配应当基于合理的依据,并应当考虑到该金额对应之活动的相对性质及规模。

(2)税务局可制定关于如何分摊扣除额的规则。

公允市场价值

(1)就本法令而言,任何财产或租金、资产、服务、利益或津贴在特定时间的公允市场价值,应当是该财产或租金、资产、服务、利益或津贴于该时间在公开市场中通过出售或供应而获取的常规价格。

(2)在确定任何财产或租金、资产、服务、利益或津贴在特定时间的公允市场价值时,均无须考虑转让闲置以及这些财产等无法转换成现金之

事实。

(3)如果第(1)分节所述的价格通常无法确定,则该价格可由税务局予以确定。

获得收入

       就本法令而言,提供给任何纳税人的任何金额、福利或津贴符合下列情形的,即视为被该纳税人获得:

①被该纳税人实际获得;

②按照该纳税人的指示或者根据任何法律,代表该纳税人投入使用;

③可被该纳税人获取。

补偿开支

        如果任何纳税人在计算自身在某个纳税年度的某个收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时,获准扣除在该纳税年度产生的任何开支或损失,之后,该纳税人就该项开支或损失而收到相应金额的现金或实物,则该纳税人收到的该金额应当计入其在收到该金额之纳税年度的该科目下的应课税收入。

货币兑换

(1)本法令所述的任何金额均以卢比为单位。

(2)如果任何金额以卢比以外的货币为单位,则该金额应当按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在根据本法令考虑该金额之日实行的外币与卢比之间的利率,兑换成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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