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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重磅: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九)

周末重磅: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九) 中巴经济走廊资讯站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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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节选九)

                          摘要

      《中国居民赴巴基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介绍了巴基斯坦的地理环境、投资信息、税收制度和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旨在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目录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4.1.3 关联申报管理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3 国别报告及相关转让定价文档法规出台

4.4 转让定价调查

4.4.1 原则

4.4.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4.4.3 转让定价调查

4.4.4 转让定价机构

4.5 预约定价安排

4.6 受控外国企业

4.7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8 资本弱化

4.9 法律责任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方定义包括:

—董事或其亲属;

—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

—董事、经理或其亲属是合伙人的公司;

—董事或经理是其成员或董事的私人公司;

—上市公司,其董事或经理是董事或与其亲属一起持有其任何已缴股本的股份;

—任何董事会行政总裁或经理习惯于按照董事或经理的意见、指示行事的法人团体;

—任何董事或经理习惯于其行事的意见、指示的人;

—任何控股、附属或联营公司;

—专员指明的其他人。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如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劳务交易、资金融通等。

公司与关联方(非正常业务过程中)对以下事项的所有交易均应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政策以及专员规定的条件:

—销售、购买或供应任何货物或材料;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购买任何种类的财产;

—使用或提供任何服务

—任命代理人购买或出售货物、材料、服务或财产;

—此类关联方被任命为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办公室或利润地点。

4.1.3 关联申报管理

巴基斯坦税务局有权对关联方在交易时相互之间的分配利润、分摊税收折扣和分享税额抵免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符合公平交易情况下的收入构成。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巴基斯坦于2016年6月3日发布的“2016—2017年预算”中提出了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国别报告的要求。

巴基斯坦于2016年9月14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巴基斯坦是BEPS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并且将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的要求自动按国别报告进行交换。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当每个纳税人(企业或公司)与其子公司等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

(1)保存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2)保存和更新国别报告(如适用);

(3)保存和更新要求的其他与关联企业交易的文档数据;

当纳税人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需要在30日内提供其保存的文件和材料。根据财政条例,在任何阶段如果税务局提出要求,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的纳税企业必须在30日内提供第(3)款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如纳税人出现有延期需要的特殊情形,且向税务局面申请延长上交第(1)至(3)款要求的文件和材料,税务局可以发布书面命令,准予纳税企业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4.3 国别报告及相关转让定价文档法规出台

联邦税收委员会(FBR)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TO)》第108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准备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2002年所得税规则》加入第VIA章:文档及国别报告要求,明确了报告内容和截止日期。第VIA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修改了以下定义:

“巴基斯坦税收居民实体”包括非居民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

“实体”包括法人团体;

“关联方”的定义根据《2001年所得税条例(ITO)》第85条“关联”的定义;

–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即被指定承担最终母公司报告责任的集团内实体)的详细情况必须由巴基斯坦的居民实体每年在截止日期前通过报税文件提交给联邦税收委员会。对于2017年纳税年度(即报告的第一年),此信息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之前提供。

–如果实体是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则必须在报税期限之前向联邦税收委员会提交年度申报,即在集团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提交国别报告。对于2017年的纳税年度,国别报告必须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提交。

–如果纳税年度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开始,则不需要提交2017年纳税年度的国别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指定在巴基斯坦的居民实体(不是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

最终母公司没有义务在居住国提交国别报告;

最终母公司的居住国与巴基斯坦没有交换国别报告的主管部门协议;

最终母公司居住国交换信息的系统故障;

代理母公司没有提供国别报告。

如果巴基斯坦的实体需要代表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并且收到联邦税收委员会发出交换系统故障的通知,则该实体必须在收到通知的45天内提交;

如果根据规则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已提交2017年纳税年度详细国别报告,则巴基斯坦的实体不必代表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重复提交;

如果集团合并总收入低于7.5亿欧元,巴基斯坦的实体不需代表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将在集团公司的纳税年度结束后18个月进行交换。

–可以申请延长提交所需文件的时间

–年营业额超过1亿巴基斯坦卢比的实体必须提交主体文档。主体文档通常包含与集团结构、主要业务活动、供应链、地域市场、转让定价政策和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

关联方交易超过5,000万巴基斯坦卢比的实体必须在税务申报截止日期后的任何时候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本地文档。本地文档通常包含有关本地实体的组织结构、业务活动、业务策略、关联方交易、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财务信息等内容。

4.4 转让定价调查

4.4.1 原则

利润定义为:

—如果董事从公司收到超过他作为董事有权收到的报酬的薪酬、费用、佣金、附加费、任何免租金住宿或其他;

—如果该公司、私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从该公司收取任何薪酬、薪金、福利或其他费用,则该职位由董事、非公司、私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以外的人持有费用、佣金、必需品以及任何免租金住宿或其他。

4.4.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A.可比非受控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通过参照可比非受控交易中收取的金额,确定受控交易中收取的金额是否产生公平结果。

B.再销售价格法

(1)再销售价格法可通过参照可比非受控交易中的转售毛利,确定受控交易中收取的金额是否产生公平结果。

(2)以下步骤适用于确定再销售价格法下的公平结果:

①确定从关联公司购买的产品以价格出售给非关联公司之人士(下文简称为“转售价格”);以及

②从转售价格中减去毛利(下文简称“转售毛利”),得出该人士的销售费用及其他营业费用,并根据其履行的职能(考虑到所用资产及假定风险),得出恰当的利润;

③从该金额中减去为购买产品而产生的其他成本(例如关税);以及

④剩余金额

即是公平结果。

(3)任何人士在受控交易中的转售价格毛利可参照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①该人士通过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购买和出售的产品而获得的转售价格毛利;或者

②独立人士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的转售价格毛利。

C.成本加成法

(1)成本加成法可通过参照可比非受控交易中实现的成本加成,确定受控交易中收取的金额是否产生公平结果。

(2)以下步骤适用于确定成本加成法下的公平结果:

①确定该人士在受控交易中产生的费用;以及

②将上述金额加上加成(下文简称“成本加成”),以根据所履行的职能及市场状况,得出恰当的利润;所述金额之和即为公平结果。

(3)任何人士在受控交易中的成本加成均可参照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①该人士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的成本加成;或者

②独立人士在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的成本加成。

D.利润分割法

(1)如果交易之间存在相互关联,以致无法单独确定公平结果,则可采用利润分割法。

(2)使用利润分割法确定公平结果的前提是,关联公司组成合伙企业,并约定按照独立人士基于公平原则而约定的相同方式分割利润。

(3)税务专员可基于贡献率分析、残值分析或者其他任何合适的依据(须考虑到相关事实及情况),来确定利润分割情况。

(4)在贡献分析中,基于参与受控交易的每个人士所履行的职能的相对价值来分割通过受控交易获得的总利润。

(5)在残值分析中,通过受控交易获得的总利润的分割法如下:

①每个人士均应分得足够的利润,以确保所分得的利润就各自从事的交易类型而言构成恰当的基本回报;以及

②按①条分配后剩余的残值应当按照独立人士在考虑到所有事实及情况后确定的分割方法来分割。

(6)就(5)①条而言,基本回报应当通过参照独立人士在类似交易中实现的市场回报予以确定。

A、B和C应适用专员认为对所有事实和情况提供最可靠的公平交易结果的最可靠的衡量标准。方法D仅适用于A、B和C方法不能可靠地应用的情况。

4.4.3 转让定价调查[9]

税务当局有权:

(1)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收入、分摊税收扣除和分享税收抵免,要保证关联方的收入符合公平交易其能获得的收入;

(2)当交易或者交易要素被视为避税计划的一部分,重新调整交易或再定义交易要素;

(3)无视交易的无实质性的经济效益;

(4)重新调整交易形式无法反映其本质的交易。

如果税务当局怀疑关联当事方达成交易是为了在巴基斯坦避税,则其

可以无视交易及其对于收入的分配,无视原本的定价,并给予一个在公平交易中会实现的价格。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转让定价惩罚。

由于没有特定的转让定价罚款,目前惩罚减免并不适用。

4.4.4 转让定价机构

在FBR下设立一个转让定价机构,通过向外地办事处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设能力,建立一个包括可比数据库的资源库,提议改进法律和政策,努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转让定价制度,使转让定价调整在程序进展中能被给予应有的重视。该机构将由(所得税政策II)主席Maik Amjed Zubair Tiwana先生领导,并将由联邦税收委员会主席的特别助理穆罕默德·伊克巴尔博士监督。转让定价机构的组成人员如下:

(1)Malik Amjed Zubair Tiwana先生,主席(ITP—II),机构主任

(2)穆罕默德·哈立德·贾米尔先生,秘书

(3)Tariq Masood博士,主席(ITP—I),联邦税收委员会(HQ)

(4)Girdhari Mal先生,Addi CIR,LTU,卡拉奇

(5)Zia Agro先生,AddI CIR,LTU,卡拉奇

(6)Abdul Jawwad先生,Addl CIR,LTU,Lahore

(7)Muhammad Ali先生,DCIR,LTU,伊斯兰堡

4.5 预约定价安排

巴基斯坦税务当局未设置预约定价安排(APA)的机制,所以无法缔结APA,但是可以进行预先裁决。

根据《2001所得税条例》第206A条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完整的详细信息和文件向税务当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纳税义务或拟议交易的其他方面。税务当局发布的裁决对税务机关对交易的适用和根据该裁决时的法律具有约束力。税务当局发布裁决的规定时限是在收到此申请之后三个月。

4.5.1 适用范围

由于巴基斯坦采用预先裁决,而不是预约定价安排,因此无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4.5.2 程序

由于巴基斯坦采用预先裁决,而不是预约定价安排,因此无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

4.6 受控外国企业

4.6.1 判定标准

受控外国居民企业的概念在《2001年所得税条例》中的资产弱化相关规定中被提及。

受控外国居民企业,是指下列50%以上的公司相关所有权,由非国民(下文皆称为外国控制者)单独持有、非国民和联营企业共同拥有,或联营企业持有的居民企业。

巴基斯坦目前采取通用的全球公式分配法来确认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4.6.2 税务调整

受控外国居民企业向外国控制人或非居民联营公司所欠的任何债务的利润余额,应付债务的利润由外国控制的居民公司扣减,不按本条例征税,或按低于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子公司的公司税率征税。

受控外国居民企业不是对外国控制者的任何负债义务的负债者或者外国控制者的子公司的类似的纳税的任何负债义务的负债者。

于外国控制居民企业相关的外国股权,意味着以下数目的总和:

①由外国控制者或者外国控制者的非居民子公司在起始纳税年度已付的全部股份的收益;

②外国控股人或非居民联营公司在当时已经破产清算时有权享有在税务年度开始时公司股份溢价帐的收益;

③如果公司清算,受控外国人或非居民企业将获得纳税年度开始的公司股权溢价账户的所欠数额的贷款的等同金额。

如果公司当时终结,在纳税年度的开始扣除下列数量后的这些数目的累计利润和资产的重新估值后的剩余价值属于外国控制人和外国控制人设立的非居民企业:

①纳税年度开始的受控外国居民企业对外国控制人或外国控制人成立的非居民企业所负债务偿付后的结余;

②纳税年度开始受控外国居民企业已遭受损失,则若公司最后终结,最后返还给外国控制人或外国控制人成立的非居民企业的资本因企业亏损也将减少。

4.7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7.1 主要内容

巴基斯坦境外(注册登记的)公司在其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税率,与巴基斯坦境内的居民企业相同。但是这些通过在巴基斯坦建立常设机构而运行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必须抵消巴基斯坦境内外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总部股息分红和管理费用。

4.7.2 税务调整

税务调整是指,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价值创造地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包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等。

4.8 资本弱化

4.8.1 判定标准

巴基斯坦国判定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正常交易法或固定比率法等。

如果某个外资居民公司(金融机构或银行公司除外)或者某个外国公司在巴基斯坦运营的某个分支机构的外国债务与外国权益比率在某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超过三比一,则不得扣除该公司在该年度为债务中超出三比一之比率的部分支付的债务利息。因此,如果“外国控股”居民公司的外债与外国股权比率在税务年度内任何时间超过三比一,则该公司在该年度所支付的利息超过三比一的债务部分,不允许作为扣除,同时计算这类公司的收入。上述规则对于外国公司在巴基斯坦的分支机构同样适用。但是资本弱化的规定对于受控外国居民企业中属于金融企业或银行公司的不适用。

4.8.2 税务调整

“外资居民公司”系指某个居民公司,其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基本所有权由某个非居民个人(下文简称为“外国控制人”)单独持有或者与某个或多个关联人共同持有;

“外国债务”就某个外资居民公司而言,系指下列金额之和在某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的最大值。

该外资居民公司在该时间结欠某个外国控制人或者该外国控制人的非居民关联人的、应付利息之债务的未偿余额,并且,该债务利息可由该外资居民公司扣除并免于被征收《巴基斯坦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或者,可按低于该外国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在评税时适用的企业税率的某个税率进行课税;以及该外资居民公司在该时间结欠外国控制人或者该外国控制人的关联人以外的某个人士的债务的未偿余额,并且,该未偿余额的金额与该人士结欠外国控制人或者该外国控制人的非居民关联人的债务金额类似;以及“外国债务”就某个外资居民公司的某个纳税年度而言,系指下列金额之和:

①外国控制人或者该外国控制人的非居民关联人拥有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在该纳税年度年初的实缴价值;

②该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年初的股份溢价账户的贷方金额中的,当公司在该时间清盘的情况下,外国控制人或非居民关联人有权获得的金额;以及

③该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年初的累计利润与资产重估准备金中的,当公司在该时间注销的情况下,外国控制人或其非居民关联人有权获得的金额,减去下列金额之和;

外国控制人或其非居民关联人结欠该外资居民公司的债务在该纳税年度年初的未偿余额;

如果该外资居民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年初存在累计损失,当该公司在该时间发生注销的情况下,该外国控制人或其非居民关联人的资本回报因清盘损失而减少的金额。

4.9 法律责任

由于目前巴基斯坦没有特定的转让定价法规,所以目前法律责任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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