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前者由外国专家局或科技局颁发,后者由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如就业时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将被视力为“非法“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外籍员工按非法就业、对用人单位按非法用工分别予以处罚。
有以下几个特例需要说明:
①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可替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②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无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③外国使领馆内工作的外国人,无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④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无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下面谈谈实际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常见问题:

▲只办理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而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通常发生在申请人已持有长期居留许可在华,如:2年或5年的团聚类居留许可,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之申请人认为所持团聚居留许可比1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好用,不愿意去换短期的居留许可:“反正都是居留许可,我也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可以合法工作,换不换居留许可无所谓。”
▲只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未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还有些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后,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没有了签证到期的压力,同时对政策不熟悉,到期后未按规定续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直到想延期工作类居留许可时被告知需要工作许可证时,才如梦初醒。
重要提示:如果您的情况不符合免办条件,则必须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才能在中国合法就业,二者缺一都将被视为非法就业!
▲持A公司两证,在B公司上班
不同于中国籍员工,外国人是不允许派遣的,有“纳税承诺”的申请人甚至连个税都不允许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公司代缴纳,必须在用人单位名下缴纳。
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很多,如:B公司不具备聘外资质(譬如:无办学证),通过有资质的A公司才能招聘该外籍员工;或者AB公司实际存在高度关联等等,有反正都是“一家人“的观念等等。
▲持A公司的工作证,但拿着B公司就业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某外籍员工在B公司离职跳槽去了A公司,A公司帮其办理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但B公司当年给办的是五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而A单位只能申请到1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籍员工不愿意长改短。碰巧职位比较高,A公司HR不了解相关政策,将错就错。
重要提示:按政府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在哪家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就必须在哪家单位就业,而且两证必须都办在用人单位名下,否则同样视为“非法“,按非法就业和非法用工处罚相关当事人。

▲拿未注销国内身份证就业
曾经拥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和长期签证入境(譬如:10年探亲,每次可停留180天),因未注销户籍和身份证,依然拿着国内身份证在华就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样的情况,一经查实,注定要被处罚的。
其实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清楚的自己的行为不合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希望保留中国户籍。如:可能涉及到购房,或者嫌回国籍所在国出具无犯罪证明麻烦。这种问题就像抱着定时炸弹,不知何时就引爆了,然后留下一地鸡毛。
重要提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持外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后,仍然拿着未注销身份证就业的,同样将被视为“非法“,按非法就业和非法用工处罚相关当事人。
▲持学习、旅游、商务签证在华就业或“兼职“
知法犯法,咎由自取。外籍员工因为非法就业被外专局列入黑名单,不仅仅该外籍员工无法再次申请来华工作,该用人单位也因此失去了聘用任何外国人的资质。在华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拘留直至遣送出境,并可能自遣送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重要提示:列入黑名单的外籍员工和单位,无法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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