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
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
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一、不按实际职工人数缴社保
不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劝员工自动放弃社保等。其中《保险法》和《劳动法》都有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企业也要给员工交保险。
二、长期按照最低基数缴费或按岗位工资部分缴社保,不算奖金和绩效等
一般而言:
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基数缴纳;
②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之间,则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缴纳;
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基数,则按照最高基数缴纳。
各地有差异的,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三、不给员工上全险,或者只交工伤保险等
社保入税后,数据将由税务机关监管,以上三种行为肯定是不行了,企业财务报表中申报的工资、个税申报的工资与社保申报数据之间比对。
如果发现企业异常,将被严查,将会面临补交、罚款、滞纳金等。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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